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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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单位和个人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收违法行为)的权利,规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检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互联网、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国税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采用前

2、款所述的形式,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称检举人;被检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称被检举人。第三条18检举人使用与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一致的名称、姓名检举的,为实名检举;否则为匿名检举。实名检举的,检举人在提交检举材料时应署有或者留有名称、姓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或者复印件,国税机关可对检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与署有或者留有的名称、姓名进行核对。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或者复印件,具体包括:(一)以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单位名义检举的,应提供该单位营业执照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二)以居

3、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身份检举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三)以其他身份检举的,应提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第四条  以个人名义实名检举应由其本人提出;以单位名义实名检举应由法定代表人本人或者委托其代理人提出;多人联名进行实名检举的,应当明确负责具体联系的检举人,未明确的,以检举材料的第一署名人为联系人。第五条检举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第六条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管理广州市辖区内涉及国税征管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部门为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4、稽查局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举报中心负责全市检举管理工作的受理、转办、指导、统筹、监督和协调,并对全市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18举报中心主要工作职责:受理、处理、管理检举材料;转办、交办、督办、催办检举案件;跟踪、了解、掌握检举案件的查办情况;统计分析检举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上报、通报检举案件工作开展情况及检举事项的查办情况;负责全市国税系统检举奖金的审核工作和对检举人答复工作的管理。第七条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以及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区稽查局(以下分别简称各征管局和各

5、区域稽查局,统称各承办单位)应由专门部门(以下简称基层检举管理部门)负责检举管理工作,具体为:各征管局为征管部门、各区域稽查局为选案部门。基层检举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统筹办理本单位检举案件的交办、督办、催办;上报检举案件工作开展情况及检举事项的查办结果;统筹办理本单位检举案件查办结果告知检举人的事项;本级检举奖金的审核和发放;贯彻落实检举工作的保密规定和要求。基层检举管理部门应设专人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八条举报中心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号码、互联网检举网址、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检举箱和18单独的检举接待室,并以适当

6、方式公布与检举工作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检举事项处理程序。第九条举报中心设立检举专线电话,同时配备必要的电话语音录音设备,确保电话处于线路繁忙或者非办公时间时将检举人的来电自动转为录音;对设立的检举接待室可安装录音、录像监控设备。第十条国税机关应加强与公安、信访、纪检、监察、检察等单位联系和合作,举报中心与各承办单位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检举管理工作。第十一条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个人的自愿行为。单位、个人因检举而产生的各项支出应由其自行负担。第十二条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对实名检举人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

7、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第二章检举事项的受理第十三条举报中心受理检举的范围是:广州市辖区内涉及国税征管的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第十四条举报中心受理检举人采用书信、国税网站、电话、来访和其他部门转办等等形式的检举。18检举人前往各承办单位检举的,基层检举管理部门应指引其前往举报中心检举,检举人坚持就地检举的,应予接收。各承办单位收到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信息,应填制《检举税收违法信函及其他资料移交清单》(见附件1),连同相关检举材料交举报中心进行受理。各承办单位在接收检举和案件检查过程中,

8、如需向检举人记录有关检举事项的,应使用《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见附件2)如实记录。检查过程中检举人直接向承办单位提供新的检举材料,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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