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博弈与企业行为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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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内博弈与企业行为的形成南秉军(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生)一、前言在新古典经济学的基础上,内生增长理论提出了技术内生的观点,新制度学派又提出了制度内生的观点。这样,经济的内生变量就只剩下一个了,这个唯一的内生变量就是人,一切生产技术进步及制度的创新都是人类经济活动的结果。企业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也是人类理性行为的结果(科斯,1994)。它不是一个终极的存在,没有自己固有的目标和理性。它对外表现出来的行为只是许多个体行为综合的表现,所以要研究企业行为就必须从研究企业内个体的行为入手。本文试图用合作博弈论的方法探讨个体理性行为如何决定了企业的行为。二、个体行为与企业行

2、为经济学的最基本假设是“理性人”假设。即假设人是个体理性的,其行为特点是在约束条件下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根据这个假定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由这样的理性人完成的,所以在研究任何组织的行为时,必须从分析这些组织中个人的理性行为开始。既然个人的行为是在约束条件下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的,那么他的行为就取决于他自己的效用函数与约束条件。一般认为效用函数的变化很小,所以在经济分析中通常假定效用函数的形式是不变的,在这个前提下,个人所面对的约束条件就决定了他的行为。制度在短期内是不能完全改变的,是对个人的约束。但在长期内,制度是内生变量,是人类经济活动的结果。所以,在本质上,制度

3、是人类理性行为的结果,而不是终极约束。这与科斯所说的“产权是交易的结果”(转引自盛洪,1996),是一个道理。那么人类为什么要创造目前存在的这些制度,而不采用别的什么制度呢?根据什么标准判断制度的优劣呢?哈耶克说资本主义制度的实质是“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转引自汪丁丁,1995),阿罗说:“人类的合作行为是为了扩展个人理性”(Arrow,1974)。实质上所有的制度都可以看成是“扩展秩序”。其作用是对个人理性的扩展,也就是实现人类福利的帕累托改进。因此,好的制度就是能够较大地扩展个人理性的制度。如果从这个角度去看企业的话,它是理性人为了扩展个人理性而采用的一种

4、合作方式,仅仅是一种手段,一个虚体,它不可能象单个的人一样有特定的效用函数及理性,所以也就不可能有自己固有的目标。如果说企业有行为的话,它的行为只是其中所有个人行为的综合表现。是个人的目标和行为决定了企业的目标和行为,而不是相反。如果是企业的目标决定了个体行为,那就违背了个人理性的假设。既然企业中的个人是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的,而他们的行为之间是相互影响的,这种局面正好是一种博弈。这种博弈是合作博弈。他们为了获得合作的超额收益(合作行动的总收益与单独行动的总收益之差),互相建立了契约关系,就是这些契约的联结(NexusofContracts)构成了企业(Cheu

5、ng,1983)。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的契约理论与企业的合作博弈理论(Aoki,1984)在实质上是一致的。企业内的契约是合作的结果,企业内部的一切活动都是合作博弈的过程,企业作为整体的行为就由博弈均衡所决定。三、几种不同的企业行为模式既然博弈均衡决定了企业行为,那么,不同的博弈格局就产生不同的均衡特征,从而决定了不同的企业行为特点。这里所说的“博弈格局”指的是博弈各方不同的垄断地位(DegreeofMonopoly)或讨价还价实力(BargainPower,下称“实力”)。本文用增加价值(AddedValue)表示实力。博弈论中,某一局中人的增加价值可以用如

6、下的方法计算:如果这个局中人拒绝合作,其他所有局中人收益总量的减小值就是该局中人的增加价值。企业博弈的局中人包括:职工、经营者及资本所有者(包括债权人和股东)。为便于分析,假设每种要素所有者目标是一致的,他们等价于一个局中人。每种要素所有者的增加价值取决于该要素市场的竞争程度,可以用企业要素供给的弹性来衡量该要素市场的竞争程度,要素供给弹性越大,说明越接近完全竞争,该要素就很容易被替代,该要素所有者的增加价值就下降,实力也下降。相反地,若要素供给弹性越小,则该要素所有者的增加价值越大,实力也越强。如果产品市场与所有的要素市场都是完全竞争的,且交易费用为零时,那

7、么各要素的价格就恰好等于它的边际成本。在均衡态时,任何要素所有者都不可能获得高于边际成本的收益。如果一个企业中某个要素所有者为了使自己的收益增加而降低其它要素的报酬,则其它要素的所有者将拒绝合作,使该企业解体。这种局面就是阿罗所说的“直接对抗”(StraightConflict,见Arrow1974)。企业的价值等于把该企业的要素在市场上出售所得的总收益。组成企业没有带来更多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对外表现不出任何“目标”。因为它不能使任何人的收益更大,也就谈不上什么“最大化”了。实际上连企业自身的存在与否都没有差别。因为解散一个企业不降低任何人的收益。现实

8、中的市场远不是完全竞争的市场,并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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