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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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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中国人群出生缺陷监测方案(试行)一、背景出生缺陷是指胚胎或胎儿发育过程中结构或功能发生的异常。我国是出生缺陷高发国家,估计每年有30~40万例体表先天畸形婴儿出生,加上生后数年才表现出来的缺陷或遗传病,先天残疾儿童约达80~120万,占年出生人口的4%~6%。出生缺陷严重影响我国人口素质,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负担,已引起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都对出生缺陷的预防和控制提出了明确要求。了解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生缺陷发生水平通常采用出生缺陷监测。我国出生缺陷监测从19
2、86年起,一直采用以医院为基础的监测方法,监测对象为住院分娩的围产儿,初步摸清了全国主要出生缺陷的发生状况及其变化趋势。但由于各地住院分娩率差异较大,所获得的监测结果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以人群为基础的出生缺陷监测,可以比较全面地了解某地区出生缺陷的发生状况。2003年,天津市城区、辽宁省北宁市、福建省建瓯市、河南省巩义市、湖北省罗田县,实施了出生缺陷人群监测试点项目。中美合作预防神经管畸形国际项目亦在32个县(区)区县建立了人群出生缺陷监测系统,积累了丰富经验。2006年,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决定,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部分县(区)区县开展人群出生缺陷监测
3、。15二、目的1.逐步获得准确、可靠并能反映监测地区实际状况的主要出生缺陷基本信息。2.动态观察主要出生缺陷发生情况。3.为制定出生缺陷的预防措施及评价干预效果提供依据。4.为政府部门制定预防出生缺陷的卫生决策提供依据。三、监测点的确定在全国妇幼卫生监测点中,按以下原则选取部分区(县)区县。(1)城市以区为单位,农村以县为单位,原则上每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和农村各选1个;监测区(县)区县总人口一般应在40~50万之间。(2)监测区(县)区县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重视和支持监测工作,有配套经费及组织和人员保障。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健机构和其他部门、机构积极性高,具有良好的协作关系和协作机制。
4、(3)监测区(县)区县妇幼保健网络完善、运作正常,儿童及孕产妇系统管理率、住院分娩率达80%以上。(4)监测区(县)区县已经或准备开展孕前保健、孕期保健、孕期产前筛查、新生儿筛查、听力筛查等工作。(5)监测区(县)区县各级数据报告单位应有数码照相机等器材。在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了以人群为基础的出生缺陷监测区县(见附件1)。四、监测范围和对象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西藏除外),选取64个区(县)区县的全部街道(乡镇)作为出生缺陷人群监测地区。15监测对象为居住在监测地区的产妇所分娩的胎婴儿,包括本地户口以及非本地户口在监测地区居住一年以上的产妇。监测期限
5、为妊娠满28周(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其以上)至生后42天,在此期间首次确诊的主要出生缺陷均需报告。五、监测内容和指标1.监测内容(1)主要出生缺陷发生的时间、地区和人群分布及临床资料,具体内容见《出生缺陷儿登记表》(附件2)。(2)出生人群的相关资料,具体内容见《出生情况及婴儿随访登记表》(附件3)。2.统计分析指标:主要出生缺陷的发生率及其特征别发生率。3.年度指标统计时限:上一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六、出生情况的报告和婴儿随访城市监测点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街道卫生院的妇幼保健人员负责本辖区内所有孕满28周分娩的胎婴儿相关信息的收集,填报《出生情
6、况及婴儿随访登记表》,利用产后访视对婴儿进行随访至生后42天,并将随访结果记录到《出生情况及婴儿随访登记表》。农村监测点由村医或村保健员负责本村所有孕满28周分娩的胎婴儿相关信息的收集,填报《出生情况及婴儿随访登记表》,利用产后访视对婴儿进行随访至生后42天,并将随访结果记录到《出生情况及婴儿随访登记表》。七、出生缺陷的诊断和报告1.出生缺陷范围监测的出生缺陷种类,主要以体表先天畸形和先天性心脏病为主,具体监测种类见附件4。15出生缺陷诊断和,分类标准参考根据国际疾病分类(ICD-10)。2.出生缺陷诊断(1)国家、省、地市及监测区(县)区县各级应分别成立出生缺陷人群监测专家组,负责全国
7、或辖区内出生缺陷病例的确认及技术支持。(2)出生缺陷病例应由区(县)区县区县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经专家组确认。对部份体表畸形如多指、脐疝等畸形可由街道(乡镇)卫生院诊断。(3)产前诊断的出生缺陷必须在出生后进行确认,但由具有产前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在产前确诊的致死性、重大出生缺陷和染色体异常应计为确诊病例。3.出生缺陷病例报告首次确诊的出生缺陷胎婴儿,无论在家中或在医院分娩,均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街道(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人员负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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