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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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川府金发〔2011〕1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融资性担保机构非现场监管指引》的通知各市(州)政府金融办公室(金融主管部门):为规范和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非现场监管,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规经营和健康运行,防范金融风险,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3号)、《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川府发〔2010〕30号)等有关规定,我办认真研究制定了《四川省融资性担保机构非现场监管指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36-四川省融资性担保机构非现场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融资性

2、担保机构非现场监管,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合规经营和健康运行,防范金融风险,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3号)、《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川府发﹝2010﹞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非现场监管是指全省各级政府金融办公室(金融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各级金融办”)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全面、持续地收集、监测和分析监管对象的风险信息,针对监管对象的主要风险隐患制定监管计划,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处置,实施一系列监管措施的过程。第三条非现场监管对象是指各市(州)辖区内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融资性担保分支机构(以下统

3、称“融资性担保机构”)。第四条非现场监管坚持以风险监管为核心的原则,持续识别、监测、评估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督促融资性担保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类风险的监管,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及合规风险、代偿风险和法律风险。-36-第五条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状况,各级金融办应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和提示,采取有效监管措施,纠正和制止危及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的经营行为和趋势,以保障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稳健运行。第六条非现场监管程序包括制定监管计划、监管信息收集、日常监管分析、风险评估、现场检查、监管措施实施和信息归档与管理等七个阶段。第七条非现场监管是实施对

4、被监管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统称“被监管机构”)进行监管的主要手段。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在专业分工、适当分离的基础上,要加强与银行、银行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实现信息共享,相互配合,形成有机衔接的监管合力和完善的监管体系,提高监管专业化水平和监管效力。第八条各级金融办应按照省政府金融办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采集和分析水平。第九条非现场监管收集的信息应充分用于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评级工作。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评级办法由省政府金融办另行制定。第十条本指引适用于四川省各级金融办对非现场监管对象进行的非现场监管。-36-第二章

5、非现场监管人员职责第十一条非现场监管人员是指非现场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包括非现场监管负责人和主监管员,各级金融办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非现场监管员。上述人员共同承担被监管机构持续性监管的主要责任。(一)非现场监管负责人非现场监管负责人指各级金融办分管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包括:1.组织领导本单位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组织起草和修订非现场监管规章制度;组织编制《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与监管情况报告》和《机构概览》等监管报告。2.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合理配置非现场监管资源,为主监管员(非现场监管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稳定的监管资源支持。监管资源包

6、括经批准使用的人员、资金、物资、信息等。3.审核主监管员提交的监管报表和监管报告,并报上级部门。(二)主监管员主监管员是指在非现场监管负责人的领导下,承担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日常持续性监管主要责任的人员。主要职责包括:1.-36-负责非现场监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控制工作质量和进度。2.及时向非现场监管负责人反映重大线索、问题和重大风险事项。3.组织制订《监管计划书》,针对监管发现问题出具《监管意见书》。4.撰写《日常监管分析报告》,包括《月度监管分析报告》和《季度监管分析报告》。(三)非现场监管员根据非现场监管负责人的安排,辅助主监管员开展工作。第十二条主监管员(非现场

7、监管员)应熟悉监管政策、熟练掌握非现场监管的分析技术、具有较强的管理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操守。第十三条非现场监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人才培养要求,定期轮换,定期进行专业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非现场监管知识、技能和方法等,持续提高非现场监管人员整体素质。第三章制定监管计划第十四条-36-监管计划是指在对被监管机构日常持续监管、充分了解被监管机构的基础上,在每一个监管周期之初对被监管机构制定的监管工作计划,以提高非现场监管的计划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提前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分类监管。监管计划分为年度监管计划和季度监管计划,年度监管计划是纲,季度监管计划是目,二者相辅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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