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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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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列宁的司法独立思想初探列宁的司法独立思想初探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列宁的司法独立思想初探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列宁的司法独立思想初探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 摘要:司法独立作为现代法治的基石,已经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确认的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在列宁的大量著述中蕴涵着极为丰富的司法独立思想,主要有:主张司法权相对独立、要求法院的产生具有独立性、
2、强调司法机关从工作程序上独立于党委和法官独立等。这些思想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宝库,值得我们进一步深度挖掘。 关键词:关键词:列宁;司法独立;法治 中图分类号:DFO 文献标识码:A 司法独立作为一项由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学说衍生出来的政治原则,经过两个多世纪的实践和发展,已作为一项人类共同的文明成果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确认,成为一项重要的现代法治原则。那么,革命导师列宁又是如何看待司法独立的呢?过去,人们多囿于“议行合一”的理论框架,自然推出列宁反对司法独立的结论;或者,虽然承认列宁著作中也有司法独立的理论阐释,但在具体分析时却又语焉不详。实际上,在列宁的大量著
3、述中,特别是在其逝世前几年的著作中,蕴含着极为丰富的司法独立思想,这些论述是对马克思恩格斯司法独立思想的丰富和发展。认真梳理和研究列宁有关司法独立的论述及实践,对于促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独立,具有重要指导借鉴意义。 所谓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司法权,不受其他权力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控制与干涉。列宁有关司法独立思想内涵丰富、体系完整,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张司法权相对独立 司法权的独立是司法独立的逻辑起点,如果完全不承认司法权一定程度上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地位,则其他一切将无从谈起。那么,革命导师列宁是如何看待司法权的呢?一般
4、认为,列宁遵循了巴黎公社的基本原则,承继并发展了马克思“议行合一”理论,主张立法权和行政权合一,司法权被视为行政权的组成部分。那么,马克思所说的“议行合一”的含义是什么呢?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时指出:“它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这段话被认为是对“议行合一”的经典性概括。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马克思在这里并未涉及到司法权问题。那么,未来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机构应该按照何种方式来组合?从马克思的《法兰西内战》一文中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提出了未来社会主义国家机构应该实行立法兼管行政,司法与之相独立的组织原则即分权制组织原则。列宁是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
5、义国家的缔造者,但是“在列宁那里,议行合一是一个争权力的权宜之计,而不是关于理想政府的理论。所以,在掌握了政权之后,列宁就毫不犹豫地放弃了这一理论。在十月革命胜利之初,列宁就建立了分权的政府”。而且“苏联从产生到解体的73年中,都没有实行过议行合一的制度。”1918年7月10日,在列宁为代表的俄共(布)的领导下,全俄苏维埃第五次代表大会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根本法)》。根据该宪法,苏俄的国家机关系统是分权的,立法与行政机关分设,职能分开。该宪法第24条、30条和3l条规定了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为
6、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是共和国的“最高立法、指挥和监督机关。”该宪法第37条规定了设立人民委员会“全面管理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的国务”,但第39条、40条和41条又规定了对人民委员会的严密的监督制度,表明列宁对行政权的不信任。该宪法未提及法院的地位与权力,但在此前的1917年11月24日,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人民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法院的第一号法令》,规定了法院的地位与作用。这亦说明,在列宁的思想中,法院的权力始终是与立法权和行政权不同的权力。1924年1月31日全苏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根本法(宪法)》基本上
7、维持了1918年苏俄宪法的权力架构,议与行机构是分设的,并首次用专章确认了苏联最高法院的法律地位。在列宁宪政思想指导下制定的1936年苏联宪法亦规定苏联最高苏维埃是最高权力机关,苏联部长会议为行政机关,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这种权力结构框架一直保持到苏联解体。于此可见,列宁是主张国家机关实行分权,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的。 二、要求法院的产生具有独立性 在现实的制度安排中,司法权的独立体现为司法机关也就是法院的独立。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理论,也就是通过法院获得不受立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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