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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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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媒与司法关系法律论文以实务视角谈传媒与司法关系的构建内容提要:我国近年来传媒与司法的相互作用愈加深入,媒体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冲突,实质上是言论自由与司法公正两种价值的冲突。本文分析传媒自由与司法公正背后的价值,从相对合理主义的观念出发,并参照国外经验,试图寻求对两者合理的安排,从而确保真正实现言论自由与司法公正。一、问题提出当代中国正进入一个急速发展的转型期,经济发展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暴露出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传媒对司法的影响随着近几年影响性案件的出现而成为司法无法回避的主流话题。20xx年1月媒
2、体惊爆的”天价过路费案”的判决和纠错过程比较典型地折射出了我国传媒与司法的积极关系。禹州市农民时建锋购买两辆大货车后,拿着两套假军车牌照营运,平顶山市中院审理认为,时建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免收其通行费,财物损失达360多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诈骗罪。20xx年12月21日,法院做出判决,时建锋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上述判决下达后,中央电视台和各大新闻媒体都
3、对时建锋的犯罪构成、罪名和刑罚等提出了质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议论。20xx年1月14日,平顶山市中院以出现”新的证据”为由,对该案启动再审程序。20xx年12月16日河南省鲁山法院判决时建锋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罚金1万。同时,河南法院系统宣布对一审案件中4名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从这一司法问责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传媒对司法的两大积极功能:一全面及时的传媒报道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二建设性的传媒意见有助于推动司法改革。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如果天价过路费案没有被媒体及时曝光,没有被媒体高度关注,有关
4、方面还能如此雷厉风行地进行司法问责吗?”如何看待天价过路费等一系列案件?有人认为,这体现了媒体对于司法的监督,有利于抑制司法腐败;有人认为,这是媒体干预司法审判,不利于司法公正;这促使我们思考一个问题:传媒与司法的关系究竟应该是怎么样的,如何让二者良性互动。在我国提倡宪法至上,依法治国的今天,思考这个问题意义尤为重大。二、问题提出的背景现代社会,民主法治、依法治国已成共识。法治理念强调法律至上,包括公权力依据法定范围和程序行使,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宗旨等诸多方面。建设现代法治国家必须以宪法为前提,以民
5、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公民最大限度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为目的。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运用宪法的民主原则和法治精神来治理国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护神,要注重全面实施宪法。”“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现行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宪法鲜明的提出了独立
6、审判和公开审判的原则。现行宪法第35条、第41条还分别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可见,我国在宪法具体条文中体现了对言论自由权的保护。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实际上也是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问题。切实维护公民的民主权利,建设法治国家,正确处理媒体自由与独立审判的关系尤为重要。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司法与传媒的关系存在一定的冲突,传媒监督存在缺位、错位、越位等现象,如在我国新闻媒体的司法报道中,常有媒体过多、不当披露犯罪侦查阶段以及嫌疑人、被告人信息的现
7、象;热衷于报道法院未审结的案件,甚至为追逐轰动效应,夸大、歪曲案情,妄下结论;甚至有个别人员大搞有偿新闻,利用传媒影响力制造虚假民意,企图影响判决结果等等,其结果妨害司法公正,侵犯当事人的权益,严重地损害了司法权威。另一方面,中国目前司法并未普遍接受传媒监督,对媒体存在防范和抵制的心态,司法抵制合理正当的媒体监督的情况也偶有发生。比如,尽管目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对记者开放,但法院往往做出某种限制,已有人提出,法院以内部规定的形式对记者采访加以限制,是否得当值得深思。三、对传媒与司法的关系的分析司法与传
8、媒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司法与传媒关系的一致性,表现在二者本质都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涉及到社会生活中两种基本的价值,即新闻自由(freepress)和公正审判(fairtrial)。美国新闻界巨头爱德oro默罗说:”只有独立的司法和自由的出版,才是识别真正的自由社会和所有其他社会的标准。”新闻自由是当代民主政治的重要标志,是一项宪法性权利。新闻自由的有效功能就是传播信息、形成公意、造就舆论,帮助公众实现知情权,并对公共权力行使者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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