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传媒及司法关系再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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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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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传媒及司法关系再解读【摘要】为了追求事件真相,传媒往往追寻事件的每一个细节,特别是在一些司法审判案件中,很多人担心,媒体的过分介入,会影响司法公正,甚至形成媒体审判。但事实上,传媒与司法存在着内在一致性。本文旨在探寻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谋求二者的良性互动。【关键词】传媒司法互动近年来,媒体对一系列热点事件的报道热衷程度很高,它们将镜头对准新闻事件的每一个过程,准确再现了新闻事件的发生过程,满足了广大受众的知情权,可也因此换来了“媒体审判”的名声。有不少司法系统负责人都忌讳司法与传媒存在的冲突,担心媒体的过分介入会影响司法公正。的确,由于传媒自身的特性,它能

2、够把社会公众的目光集中到某一个司法审判上来,而且可以营造出一种有倾向性的舆论氛围,从而给司法审判工作造成社会压力,迫使司法工作按照传媒的意志来推进,以致威胁到司法的公正。因而在一些案件中,面对“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呼吁,司法也不得不向传媒方有所倾斜,使得有人发出了“是死于传媒之手”的悲鸣。6究其根源,司法系统更担心的是传媒的舆论监督会逐渐演变成为它的极端形式,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传媒审判。所谓传媒审判,即新闻传媒凌驾于司法之上,越俎代庖,抢先于司法程序之前对案件做出带有结论性的有罪推定,最终影响到司法的独立及公正。其主要特征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

3、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刑期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它的报道在事实上是片面的,夸张的以致失实的,它的语言往往是煽情式的,力图激起公众对当事人愤恨或同情一类情绪,它有时会采取‘炒作’的方式,即由许多媒体联手对案件作高度的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了相反的意见。它的主要后果是形成一种足以影响法庭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①然而,这种担心是基于一名司法工作者的忧虑,他更多的是立足于司法的基础之上,却存在着不准确之处:新闻采访讲自由,但也有自己的一套生产流程,会经过重重把关,如同法庭审案一样讲究秩序;新闻评论是有感而发,可是也要以事实为依据

4、,不允许凭空议论;新闻报道对事实的筛选也是基于把握事实全面的基础之上才进行的新闻价值选择等等。6其实,事物都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体。我们在承认新闻传媒与司法审判存在矛盾和冲突的同时,也不可否认二者具有的内在一致性。正是基于这种思想,针对当前学界都相继撰文着重论述传媒与司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的问题,本文旨在探寻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注重“和”的一面,从而谋求二者的良性互动。在我国历史上,大思想家孔子曾经说过,君子“和而不同”、“周而不比”,而小人“同而不和”、“比而不周”,意思就是君子在道义上应该能够求团结与相互和谐,而不似小人的相互拉拢勾结但不和谐。在当今,构建社会主义

5、和谐社会的主题也要求“和谐”,所谓“和谐”就是“一种提倡兼容的公共哲学”。②所以我们应该以一种求同存异的眼光去看新闻传媒与司法工作的关系,去寻求二者的共同点:1、宗旨相同。尽管新闻传媒和司法工作各属不同的领域,各自的规律和特性也不相同,但是它们的根本宗旨都是一样的。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的作用就是“根据一定的价值准则分配国家利益,确认和维护社会成员(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义务;为国家机关和国家工职人员执行公务(行使权力)的行为提供法律根据,并对他们滥用权力或不尽职责的行为实行制约。”③因此,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工作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保护集

6、体和国家利益,最终宗旨就是要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国家的稳定。而新闻传媒的作用体现在它所扮演的舆论监督的角色上,这种舆6论监督的作用也就是通过传媒的舆论力量保证权利的合法行使而不受非法妨碍,同时对权力的滥用起到监督和提醒作用,其宗旨同样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2、原则相同。我国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也是我国司法工作的原则。所谓以事实为依据,就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只能以被查证属实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作为适用法律和量刑的根据,而不能以主观臆断作为依据;而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在

7、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一定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按照法定权限进行定罪量刑和解决争端。而新闻传媒也同样要立足于事实的基础之上,坚持新闻来源于事实,事实第一性、报道第二性的原则,必须用事实说话,做到客观、真实、公正。63、功能相同。服务功能和教育功能是我国司法工作其中的两大功能。所谓服务功能,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对活动对象所具有的服从、服务作用”。④在我国,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法院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因此我国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一定要坚持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的监督。而教育功能

8、是指“司法机关的活动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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