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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12
《巴州区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巴州区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巴州区城市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地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落实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巴府发[2009]32号)和中央纪委《关于加强监察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
2、2011]8号),结合巴州区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第二条土地征收领导与实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由巴州区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科技园管委会具体实施,区级相关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能做好征地拆迁和补偿安置工作。村民委员会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原则,强力推进居民代表监督及议事制度,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依照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协调落实拆迁协议的签订、房屋拆迁、过渡安排以及还房建设中的配合协调工作,协助做好青苗、及附着物赔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10-二、征收
3、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第三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土地总面积按实际勘测面积为依据计算(以组为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有耕地总面积以区统计,农业部门核定的统计年报数为准。土地类别以土地利用现状为准。第四条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口,按区公安部门调查确认的数据为准。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产值标准按照《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巴府函【2010】8号)作为计算依据。第五条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
4、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以每个安置人口按每亩统一年产值标准6倍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第六条征收农村宅基地的土地补偿按征收农村本集体组织的耕地补偿标准减半计算。第七条退耕还林地的征地补偿按耕地补偿标准减半计算。第八条-10-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偿按巴府发[2009]3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违反规定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及临
5、时设施不予补偿。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征收后,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5]92号)规定,土地补偿费结合具体安置方式进行分配和使用。安置补助费全部用于被征地人员的安置。第十条因征地需要安置的人员和方式。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街道办事处会同区级相关部门和村(居委会)组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全体村(居)民或村(居)
6、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具体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安置。(一)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调整承包土地,实行农业生产安置,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小组实施,经被征地地村(居)民小组村(居)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土地,被征地农户继续从事农业生产。-10-实行农业生产安置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用于支付本集体经济成员发展生产、生活补助
7、和社会保障费用。(二)征地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确实不能调整承包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承包土地可供调整,或者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同意调整的)实行农转非货币安置。农转非的人数按国土部门计算需要安置农业人员人口数的方法进行计算。具体的农转非人员由公安部门、各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居委员会组织被征地的村(居)民小组全体村(居)民会议讨论决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因征地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必须在所在地派出所入户,就近纳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按城镇居民进行管理。实行货币安置后的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由区人事和社
8、会保障局按照相关文件和政策规定办理,具体意见另文下达。从事个体经营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国家政策规定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第十一条征收土地内的坟墓,按巴府发[2009]3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征收实施单位发出限期迁移通告,由坟主自行迁移,不得新占耕地,无主坟一律不予补偿,超过通告期限的作无主坟墓处理。第十二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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