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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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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以下简称征拆工作),适用本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2、按照本办法执行。非农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土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所有土地,其补偿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34—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涉及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征拆工作。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事务性工作。(一)宣传国家和省、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法律法规和政策;(二)负责现场调查、张榜公示、实施补偿、搬家腾地、现
3、场清表等,分项目制定工作方案;(三)负责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群众思想和维稳工作,排查、调解、处理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纠纷及突发事件,及时做好征地拆迁信访工作;(四)组织相关部门对涉及征拆工作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定;(五)负责辖区内参与征拆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廉政责任制的落实;(六)监管辖区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使用及公开工作;(七)负责落实辖区内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八)负责对参与征拆工作各部门的目标考核及对征地拆迁相关工作经费的管理分配;(九)其他有关事项处理。—3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征拆工作。第四条国土资源部门是
4、征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征拆工作的监督管理。财政、司法、住建、规划、工商、税务、农业、林业、水务、民政、公安、人社、卫计、发改、审计、法制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村(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需要,支持配合征拆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严格执行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建立健全征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处理征拆工作中的重大难点问题。第七条坚持依法征拆和阳光征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征拆程序,及时公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拟征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征求意见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被征拆人基本情况、拆迁补偿安置结果等内容,接受被征拆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维护被征拆人的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门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将上述公示情况进行证据保全。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征拆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奖励。—34—第一章实施程序第九条 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以及申请听证的途径、联系方式等,在拟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发布《拟征地公告》,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或其他权
6、利人。对涉及房屋拆迁的,应将公告张贴至拟拆迁的具体房屋。相关权利人要求听证的,应及时按程序组织听证。第十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在发布《拟征地公告》的同时,应当书面告知当地公安、工商、住建、规划、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自公告之日起,在拟征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土地、房屋转让抵押及不动产登记发证;(三)办理户口的迁入,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以及刑满释放人员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四)改变房屋与土地用途,或以拟被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发证手续;—
7、34—(五)办理休闲农庄、林木种苗基地、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基地、特种养殖等相关手续;(六)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到期的除外;(七)其他有碍征拆工作的手续。暂停办理期限自《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暂停办理期限内,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擅自办理的相关手续,不得作为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因擅自办理相关手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自行承担。第十一条《拟征地公告》发布后,在拟征土地上改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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