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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12
《╲〞浅议死刑的存与废╲〞的文献综述》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浅议死刑的存与废"的文献综述摘要:文献综述完成时间:20年3月文献综述题目:关于毕业论文《浅议死刑的存与废》参考...二,文献综述死刑制度自古以来一直是刑法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因为死刑本身的独特...关键词:综述文献综述,综述,论文类别:论文报告来源:牛档搜索(Niudown.COM) 本文系牛档搜索(Niudown.COM)根据用户的指令自动搜索的结果,文中内涉及到的资料均来自互联网,用于学习交流经验,作品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不代表牛档搜索(Niudown.COM)赞成本文的内容或立场,牛档搜索(Niudown
2、.COM)不对其付相应的法律责任!“浅议死刑的存与废”的文献综述××大学法学院学生姓名×××学号 0×1000647 专业 法学 文献综述完成时间:20年3月文献综述题目:关于毕业论文《浅议死刑的存与废》参考文献的综述引用文献情况:中文15篇,英文0篇,其它语种0篇,其中期刊6种,专著9本。文献时间跨度:19~200年一、文献资料目录[1]游伟主编:《刑法改革与刑事司法新课题》,安徽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2]蒲坚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3]陈兴良:《从“枪下留人”到“法下留人”
3、》,新世界出版社2003年版。[4]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5]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6]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7]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译:《法学流派与法学家》,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8]《中国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9]《中国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10]唐祥珍:《死刑罚的历史演变》,《常州技术师范学院学报》××年第×期。[11]高铭暄、王俊平:《中国共产党与新中国刑法立法》
4、,《法学论坛》2002年第1期。[12]田宏杰:《本土化还是国际化:中国刑法现代化的道路选择》,人大复印资料《刑事法学》2002年第2期。[13]毛磊:《2002年,中国刑事犯罪黑洞“探照”》,《人与法》2002年第1期。[14]高铭暄、赵秉志、许成磊:《2001刑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法学家》2002年第1期。[15]任喜荣著《伦理刑法传统与刑法民族性》,《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1期。二、文献综述 死刑制度自古以来一直是刑法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因为死刑本身的独特性,在刑法学研究领域也是相当活跃的一个部分。
5、死刑的存废已经成为理论上和立法上的热点。我国现行的死刑制度是有其历史渊源和现实依据的。作为一种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也有一些部分需要根据时代的变化和发展进行调整的必要性。 毕业论文确定《浅议死刑的存与废》这一选题,是希望通过学习、比较和分析,对我国死刑制度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认识,并选择出一个角度对我国现行的死刑制度进行一些有益的思考。 论文写作之初关于文献的收集与学习主要是二个途径,一是利用自己过去学习过的课本、专著,二是上网查找有关书刊资料。 通过对文献资料的学习,我发现绝大多数对死刑持有的观点是:1、死刑
6、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其前景必然是废止。2、我国现阶段还没有达到废除死刑的物质和精神条件,必须保留死刑。3、在保留死刑的前题下,可以对现行的刑罚制度做必要的改革,为逐步废除死刑创造条件。 (一)废除死刑论者的主要观点: 1、人道主义者认为,天赋人权,人的生命只能自然结束不可以剥夺。处以死刑与杀人同样残忍,必须禁止。2、相对社会契约论者认为,订立契约的人们各自交出微小的权利(不包括人的生命权)组成了国家最高权利。由于人们的生命没有交给国家,因而国家无权剥夺其社会成员的生命。3、终身奴役刑在预防犯罪方面优于死刑。况且死刑对
7、诸如激情杀人、政治犯罪、欲杀人后自杀者等无法形成其内心恐惧。因而死刑并不具有足够的预防刑罚教育的威慑力。4、死刑错用,无法挽回。5、教育刑论者认为,刑罚教育的目的在于阻止有罪者再度危害社会并制止他人实施同样的行为,从而改造罪犯防卫社会。适用死刑与刑罚教育目的相悖。6、各国宪法中均规定保护人的生命权利、却又在子法中规定可以剥夺人的生命,违背宪法精神,应予废止。7、死刑能对公众产生恶的导向作用,助长其残酷心理,从而引发新的犯罪。死刑由来已久,犯罪未见减少便是证明。8、死刑无轻重差别,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9、对罪犯适用死刑既
8、不利于解决犯罪造成的损害赔偿,也无助于解决被害人及罪犯家属的生活困难。 (二)保留死刑论的主要观点 保留死刑论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了死刑存在的合理性:1、“杀人者偿命”是人类社会长期以来承袭的法律观念,至今仍为广大民众所认同,因此保留死刑符合公民的法律观念。2、“趋利避害”是人们衡量利弊得失时的本能反映和选择,因此,死刑对可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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