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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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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刑在我国的存与废「提要」死刑的存、废,在世界范围内争议较大。我国现阶段仍然保存死刑,并是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有学者以为废除死刑是的必然趋势,提出应当废除死刑。本文从国际和我国的现状出发以及我国和外国死刑制度的沿革,结合意大利著名学者贝卡里亚的观点,以为应当限制和减少死刑,但要对情节严重的犯罪保存死刑。 「关键词」死刑,沿革,贝卡里亚 「正文」 一、世界与的死刑现状 关于死刑的存与废题目,在世界范围内已经争论了200余年。1764年意大利著名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里亚提出废止死刑的见解以后,人们从尊重生存权和天赋人权的角度,对是否废止死刑进行了广泛深进的论证。由于死刑是一个古
2、老而又被视为最具威慑力的刑罚,因此人们对死刑存与废的观点产生重大分歧,始终未能得出一个同一的熟悉。 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权利公约》第6条规定,不得任意剥夺人的生命,并夸大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只能对犯有“最严重罪行”的人判正法刑。1989年,联合国又通过了《联合国废除死刑公约》(第二选择议定书),要求每一个缔约国应采取一切措施在其管辖的范围内废除实行。就世界范围的情况来看,全世界已有111个国家在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其中包括欧盟各国和我国的香港、澳门地区。自1990年起,均匀每年有3个国家废除死刑。在发达国家中仍执行死刑的现在仅剩美、日两国。 在仍然执行死刑的国家中,很大一
3、部分国家仅对谋杀罪等几个特别严重的罪名规定死刑,美国保存死刑的州,仅将死刑适用对象局限于谋杀罪中最严重的罪行——一级谋杀。对大多数恶性案件实行终身刑或者15、2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我国事世界上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每年处决的犯人数目超过全球其他国家总和。从1979年的第一部刑法典到1997年刑法修订,我国死刑立法没有减少反而扩大到一些非暴力的和财产案件中。我国刑法在42个条文中规定了69个死刑罪名,使我国成为世界上规定死刑最多的国家。 二、我国和外国死刑制度的沿革 我国事一个死刑历史悠久的国家也是一个死刑行刑方式多又残酷的国家。据《尚书·皋陶漠》记载,五帝时共有“有邦”、“一日”、
4、“二日”、“兢兢”、“业业”等五种死刑。“有邦”即用火将犯人烤熟以供人食之。“一日”为将犯人绑缚在十字架上砍下头颅和四肢。“二日”即把犯人***在十字架上任其死往。“兢兢”则是用矛刺刻犯人之喉致死。“业业”则是削碎犯人全身的肌肉。《淮南子·真训》记载:“夏桀殷纣,燔生人,辜谏者,为炮烙,铸金柱,剖贤人之心,析才士之胫,醢鬼侯之女,菹梅伯之骸”,“刳谏者,剔孕妇,攘天下,虐百姓”,其残酷程度令人不忍卒读。到了汉唐盛世,死刑大有减轻。根据《九朝律考》,汉朝死刑刑名有三,为枭首、腰斩和弃市。到《唐律》,死刑刑名减为两种,为绞、斩。而且“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从主体上限制死刑的
5、适用。据史籍记载,唐朝贞观四年,断死罪29人,开元二十五年,断死罪58人。固然死刑制度在宋、元、明时有反复,但自清末《大清新刑律》后,死刑就变为枪决一种,且均规定执行死刑必须秘密进行而不能示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国***确定了我国“不废除死刑,但要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比北洋政府时期和国民党统治时期,我国在死刑制度的轻缓化方面又有了大的进步。到目前为止,我国坚持不废除死刑,其中还浸透着毛泽东的法律思想。对于死刑题目,1951年毛泽东在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送审的会议决议中专有批示:“对于罪大恶极民愤甚深非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必须正法,以平民愤。”又批示道:“对于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
6、固然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但尚未达到最严重的程度,而又罪该正法者,应当采取判正法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从此,在中国产生了“死缓”的刑事政策。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的我国现行刑法,将毛泽东关于“死缓”的法律思想,落实为由刑事政策提升为刑罚制度。 外国死刑的历史也是古老而漫长的,每一个国家都经过了一个由滥用到慎用、由苛酷到轻缓的沿革过程,并且在为数不少的国家已经完全退出了历史舞台。德国的《加洛林纳刑法典》,是中世纪欧洲国家滥用死刑的典范。根据该法典,连在池塘捕鱼和堕胎也要正法刑而且死刑的执行十分残忍,包括火烧、车裂、四马分尸、尖物刺死等。但是1780年至1790年执
7、政的德国天子约瑟夫二世、由于受到贝卡里亚的启蒙主义思想,于1786年公布在他统治下的奥地利各邦废除死刑。他的弟弟托斯卡纳至公利奥波德也在其领地里采取了同样的做法。后来的德国又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恢复适用死刑,尤其在希特勒法西斯主义统治时代达到了惨虐的高峰。但德国终极废除了死刑,而且这一改革是在德国***时期实现的: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于1945年仅对谋杀罪保存了死刑,1949年基本法公布对一切犯罪废除死刑,实行主义制度的德意志***共和国于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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