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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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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我国互联网药品广告管理的探讨摘要:已知我国现行的《广告法》没有明确涉及互联网广告,相关内容散见于各项法律规定中,但如果详细梳理,我们可以发现国家对互联网广告的管理表面上是比较严格的,但实际上却有流于形式之嫌。本文从我国互联网药品广告的发展、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单介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解决措施。关键词:互联网药品广告政府管理职能定位行业自律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是用来治疗、预防和诊断人的疾病的产品,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药品广告是消费者获取药品信息的主要途径之一,但其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特性,消费者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因此
2、世界各国政府都对其予以规制。我国也不例外,对药品广告进行规制的法律主要有《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管理法》、《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等,其中规定处方药只能在专业期刊上发布广告,非处方药可以在大众媒体上发布广告;发布药品广告必须事先获得审批,获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等等。但目前的现实是,人们在享受药品广告带来方便的同时,要承受大量违法药品广告的伤害。2009年1月,渝中区工商局发现重庆某电台网站播出的“CMD浓缩均衡矿物滴”广播广告有问题。这个广告中有“CMD浓缩均衡矿物滴对胃炎、便秘、高血压
3、、心脏病、糖尿病等疾病具有疗效”等内容,在广告播出过程中让患者以热线的形式讲述服用疗效。调查发现,广告主王某不能提供我国任何卫生部门和药监部门的药准批准文书。电台未经深入核实、审查就与广告主签订了为期一月的广播广告合同,收取广告发布费3500元。该虚假药品广告播出后对消费者产生了极大的恶劣影响。随后,工商部门依法对王某处罚款20000元,并责令改正。2015年3月13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了《2014年下半年中国企业互联网应用状况调查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12月,全国使用计算机办公的企业比例为90.4
4、%,使用互联网办公的比例为78.7%,实现互联网宽带接入的比例为77.4%。我国企业基础设施普及工作已基本完成,连续数次的调查结果均显示,在办公中使用计算机的比例基本保持在90%左右的水平上,互联网的普及率也保持在80%左右,在使用互联网办公的企业中,固定宽带的接入率也超过95%。[1](一)在我国互联网经济繁荣的背景下,我国互联网广告,尤其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却稍显不足,具体表现在:1.我国针对互联网药品广告法律规范不完善可适用于互联网药品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管理
5、办法》等,各地方政府还有大量的规章,然而虽然关于药品广告的法律规范种类繁多,但是药品广告法律规范的内容仍然不完善。如《广告法》中有关虚假广告的规定过于简单,既没有明确的概念,又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实际操作难度大。对明显虚假的广告判定起来比较容易,而对那些打擦边球和边缘性广告判定却有一定的难度。例如有的广告大部分内容是真实的,只是在某一个方面表述是虚假的,能否把整个广告认定为虚假广告,即达到何种程度才算虚假广告,广告法没有在这方面做出规定,致使查处案件时难以定性,若定为部分虚假则难以计算广告费用,最后以未到工商部门办理手续擅自发布此类广告作
6、为一般违法广告案件了结此案,影响了查处力度。《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这一条与《广告法》第37条不相一致,而两部法律地位相等,这就使虚假广告的处罚产生了法规上的不统一。同时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互联网的普及,网上药品广告大量增加,一些新出现的问题也是现
7、行广告法无法击落的。目前,除了北京、上海等地出台了一些地方法规外,全国统一的针对网络药品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尚未实现。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监管,一些药企纷纷以专题报道、健康专题节目、科技成果等名义进行变相药品广告宣传,其内容夸大、不实的问题十分突出,有关部门难以依法处罚管理。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直接造成了打击药品广告违法行为的效果不理想,突出表现为示范性条款偏少、具体操作性较差等问题[2]。2.九龙治水,政出多门,导致监管协调不足法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广告的主管机关,然而由于广告涉及各行各业,内容过于庞杂,对有些广告审查工作
8、需要专门知识。在减轻工商部门的管理难度,提高广告管理水平之思想指导下,《广告法》将对某些类型广告审查的权力移交相关部门,如工信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农业管理部门、卫生管理部门等。我国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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