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9841504
大小:1.83 MB
页数:87页
时间:2018-05-12
《湛江区域行政职权目录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湛江市行政职权目录表表二(行政处罚)序号编码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依据责任事项问责依据及监督方式备注100708880x30200001000440800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主席令第21号)第四十九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
2、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3、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3、[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3年4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4月2日公布,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4、第一款第(一)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取消投标资格处罚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实行招标的,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
5、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
6、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4、[政府
7、规章]《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三、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5、[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2013年4月修订。)第六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
8、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事前责任:向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开展建筑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各方主体依法依规从业。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和执法文书等。2、检查责任:不定期对工程建设各环节各责任主体的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建筑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