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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湛江市行政职权目录表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权责清单表二(行政处罚)-1序号职权编码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职权依据行使主体涉及层级本级具体职责权限对应责任事项监督部门和方式备注176060113230200001000440800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物品,影响市容的;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处理,造成泄漏、遗撒的;企业、单位或居民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在城市道路街巷经
2、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的;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等抛弃、倾倒废弃物的。警告、罚款[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粤府函〔2000〕215号公布)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堆放、吊挂其他杂物的; (二)运输液体、散体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
3、倒垃圾、粪便的;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 (五)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 (六)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七)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的; (八)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等抛弃、倾倒废弃物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在湛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粤府〔2004〕36号)第二条第一项: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
4、卫生标准的建筑或设施。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区县《关于在湛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粤府〔2004〕36号)第二条第一项:在湛江市行政区域内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或设施。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督检查(或者领导指定处理及其他单位已送处理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询问、勘验鉴定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确定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时,可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5、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3.审查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执法机构审查;重大复杂案件,经行政处罚审查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非重大复杂案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依法拟定处理决定。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6、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实施。 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察科:3322543表二(行政处罚)-2序号职权编码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职权依据行使主体涉及层级本级具体职责权限对应责任事项监督部门和方式备注276060113230200002000440800未经批准擅自饲养鸡、鸭、鹅、鸽、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警告、罚款[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粤府函〔2000〕215号公布)第四十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鸡、鸭、鹅、鸽、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7、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按禽类每只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畜类每只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规范性文件]《关于在湛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粤府〔2004〕36号)第二条第一项: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或设施。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区县《关于在湛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粤府〔2004〕36号)第二条第一项:在湛江市行政区域内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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