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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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扬州市总工会扬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扬州市工商业联合会扬州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扬工发[2011]15号—————————————————————————关于开展2011年度工资集体协商“春季要约行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经贸(发)局、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新城西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工会,市直各资产经营公司,市直各产业工会、各行业工会,市直各基层工会: 为了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促进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

2、法》、《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经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2011年度工资集体协商“春季要约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9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动企业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双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为目标,以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分配共决机制、工资正常调整机制、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为重点,搭建以工资集体协商为基础的劳资对话平台,依法保障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参与工资分配和获得正当合理劳动报酬的基本权益,促进劳动报

3、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相适应,实现劳动关系双方互利共赢,共享企业改革发展的成果,为建设幸福扬州作贡献。二、开展春季要约行动的时间和范围:(一)时间安排:3月1日-4月30日。(二)春季要约行动的重点对象和内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春季要约行动的重点对象是:尚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未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工资协议已经到期需要续签或重新签订的企业;企业有50%以上职工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或职工工资增长低于当地同期物价增幅的企业;领取最低工资人数较多的企业;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比较集中的工业园区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春季要约行动,要以劳动报酬

4、、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为主要协商内容;以建立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分配方式、支付办法、工资水平、最低工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等为重点,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工资专项合同。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较好的企业,一线职工的工资增长幅度一般不低于10%;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不低于本市同期物价增长幅度,9重点增加一线职工工资收入。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要合理确定区域最低工资标准,控制超时加班;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要合理制定行业同类工种的劳动定额、工时工价标准。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职代会的作用,并与企务公开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

5、相结合。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协议应按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合法性审核,经审查同意后报上级工会组织备案。(三)春季要约行动的主要措施和形式:1、企业行政方或工会方均可发起要约,要约应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对方,工会应主动要约。一方提出协商要约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要约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  2、企业行政方在15日内不予书面回应,企业工会应当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上一级工会出面协调;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对方协商要约或者故意拖延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等违法行为的,由上级工会提请同级人社部门依据有

6、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3、小企业相对集中和行业集聚的地区,用人单位未组建工会或者规模太小,不能单独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者签订集体合同的,由上级工会或者行业工会向相应一级的企业代表组织或者企业主推荐产生的协商代表提出协商要约,签订区域性或行业性工资专项合同。4、已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春季要约行动的企业,要落实要约责任,确保要约行动有序推进。各级人社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三方要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法律政策服务、指导和帮助;对没有开展协商的企业,要核实情况,提出建议,并限期整改,为要约创造条件。市劳动关系三方组织要对全市开展要约行动的情况进行通报。(四)组织实施

7、:91、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对全市开展春季要约行动进行统筹协调。三方将联合部署,联合监督检查,密切配合,全力推进,务求实效。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要形成“工会主动要约—企业行政应约—上级工会整改建议—人社部门监督检查”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链。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也要加强对本地区要约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计划,强化工作措施,狠抓落实,坚持进度,推进要约行动有序进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积极履行行政职能,加强指导、服务、管理和监督。以开展要约行动为切入点,督促企业加快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要定期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

8、、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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