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粮食仓储行业安全生产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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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粮食仓储行业安全生产检查表(省粮食局)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依据一、贯彻落实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1.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文件贯彻落实情况。查看文件资料2.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查看文件资料3.上报的安全生产信息、工作总结等材料。查看文件资料4.重点时段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查看检查记录二、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1.落实“党政同责”,党、政一把手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查看文件资料《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2.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查看文件资料《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3.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查看文件资料《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4.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查看报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三、安全生产责任制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查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十九条2.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工作实行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度。查看安全生产责任书四、基础管理1.安全生产与本单位经济活动必须同时计划、部署、检查、考核、总结。查看安全生产工作文件2.企业负责人将安全生产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问题,依法组织开展检查。查看会议、检查记录《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查看文件《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设备、设施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审批)制度;特种作业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剧毒、易制毒、制暴)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承发包安全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安全奖惩制度。4.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查看文件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查看资料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6.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7.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现场检查查看资质《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8.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查看协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9.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对其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查看协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五、教育培训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情况。查看档案《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2.对季节性临时雇工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或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查看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查看证书《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六、隐患排查治理1.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查看制度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2.对不能及时排除的重大隐患,企业应停产整改,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查看整改方案《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3.治理安全隐患前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当危及人员安全时,应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防止事故发生。《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七、安全生产标准化应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以上标准)。查看资料现场检查1.《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八、粮食收购现场管理1.在粮食收购期间,企业应通过板报、广播、宣传栏、宣传单等形式向卖粮人员宣传粮食收购程序及卖粮应遵守的安全规定。现场检查《黑龙江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2.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3.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4.应引导进入库区的卖粮车辆及人员按顺序排队,确保有序收购,对违反粮库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和事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查看记录现场检查《黑龙江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5.车辆出入库区必须履行登记手续;严禁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车辆及闲散人员进入库区;进入库区的机动车及人员未经允许,严禁进入储粮区和资材库区内。现场检查查看记录《黑龙江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6.不得隐瞒或者不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现场检查《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九、粮食烘干作业安全管理1.粮食烘干机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技术资质,持证上岗。制定各个岗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安全责任制。查看记录检查证件《黑龙江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2.每年在正式烘干生产前对烘干机及附属设备进行全面检修,有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共同签发准予生产通知书。在烘干作业时粮食不得在烘前仓内长时间停留。烘前仓内必须设立安全网或安全桥。确需进仓处理结顶挂壁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始终保持在粮面以上作业。查看记录现场检查《黑龙江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3.烘干期内应对烘干设备进行日检查、周检修、月小修的保养制度。烘干期结束后对烘干设备进行大修,有详细记录。查看记录现场检查《黑龙江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4.粮食烘干机皮带轮、传送带等对人员安全构成危险的传动系统,应有防护罩(网)等防护设施。现场检查《黑龙江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5.进行烘干机维修等高空作业时,必须系牢安全带,设专人现场监护,操作人员和进入现场其他人员均应戴安全帽。现场检查《黑龙江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6.粮食烘干机电器部分应有保险装置、接地保护装置和可靠的绝缘装置。电控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查看记录现场检查《黑龙江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7.人员不得进入正在装粮作业的烘前仓、烘后仓及烘干机储粮段。烘干机正常作业时严禁打开检修门。现场检查《黑龙江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1.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查看记录《黑龙江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 十、储粮化学药品使用与管理查看记录2.危险化学品应有专用仓库进行保管,安装双门双锁、防盗报警器,配备与危险化学品性质相适应的消防器材、防护用具,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仓库条件应符合公安机关对防火、防盗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现场检查《黑龙江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3.危险化学品保管应指定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库须经企业使用部门负责人及企业领导双重审批。药品出入库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即仓库保管员和安全监管人员现场同时开、关仓库门锁并按规定的程序取送,有出入库登记、签字,有消耗记录。保管期间要做到账实相符。对已出库的危险化学品要实行动态监管,防止流失和被盗。查看记录现场检查《黑龙江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4.熏蒸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技术资质条件。查看记录现场检查《黑龙江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5.应制定熏蒸作业实施方案,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熏蒸作业期间在粮仓四周保留必要的安全距离,设置警戒线和明显的有毒警示标志,派专人负责现场监护、巡视、警戒。分药、施药、散气和处理残渣等作业环节严禁单人操作。熏蒸作业结束后要将熏蒸药品消耗和结余数量报告单位分管领导,由专人将剩余药品回收入库,药物残渣和药品包装物要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查看记录现场检查《黑龙江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6.当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时,应立即报告企业值班领导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并善处置。查看记录现场检查《黑龙江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十一、储粮仓作业安全管理1.浅圆仓、立筒仓、砖筒(圆)仓、钢板筒仓等储粮仓出入粮作业时,必须遵守《浅圆仓储粮技术规程》等规定。现场检查《黑龙江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2.应按国家标准,配备能够满足企业安全生产所需数量的安全帽、安全绳(带)、安全手套、绝缘胶鞋、特种作业安全防护服、防毒面具等装备。现场检查3.人员进入储粮仓内进行检查、取样、维修、清扫等作业时,应2人以上,设专人监护。进仓人员未全部出仓监护人员不得离开。禁止任何人员擅自进仓。人员进仓作业前,停止运转进出粮设备,仓内悬浮粉尘浓度必须降到安全极限以下,仓内气体符合卫生标准。在处理仓内粮食结顶、挂壁时,由当班负责人向企业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作业时企业负责人要现场指挥,参加作业所有人员都必须系牢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乘吊篮从仓顶进入,保证进仓人员始终在粮面最高位置以上作业,严禁进仓人员站在粮面上或下到仓底作业。现场检查《黑龙江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现场检查《黑龙江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 4.储粮仓出入粮作业时,应检查仓内粉尘浓度,防止发生粉尘爆炸。应对仓内尘源部位及时进行清理;风网除尘系统运转正常;严禁带火种或穿带铁掌、铁钉的鞋子进场;储粮仓内严禁擅自安装照明电路及电器设备,仓外电器设备和用电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电器设备不得超负荷使用。5.仓储设施(砖结构仓、钢结构仓、储粮罩棚、钢结构千吨囤等)进出粮作业,应有完善的预案,有现场指挥人员和安全监管措施。粮食处于流动状态,不得派遣人员入仓(棚、囤)或站在粮面作业。钢结构千吨囤入粮作业时,必须采用顶部中心入粮方式,宜使用布料器;出粮时应制定工作预案,每次出粮作业前应对具体操作人员开展安全教育,配齐安全防护设施、清理周边环境、留出足够作业空间,加强现场安全监管,作业中要保证均布出粮。储粮罩棚入粮作业时,应从一侧山墙开始,将山墙两侧转角同时装粮至适当高度,再大面积装粮,挡粮门原设计为包打围的储粮罩棚不得加装固定挡粮门;出粮作业时应按设计要求和标准作业,不得擅自开设出粮口。查看记录现场检查《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切实抓好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黑粮储[2016]12号)十二、仓储设施建设及使用管理1.砖结构仓、钢结构仓、储粮罩棚、钢结构千吨囤等仓储设施,须经商物粮乙级及以上资质单位进行设计,通过验收。未经商物粮乙级及以上资质单位设计,须经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专家组确认结构安全并出具正式意见。钢结构千吨囤应合理设置爬梯和检查门。单个囤应设置螺旋式爬梯,爬梯要坚固并安装防护栏;两个囤以上要编组(每组不宜超6个)设置“Z”型折梯,组内各囤检查门间有悬空梯相连。检查门不宜过小,尺寸宜为1.0米×1.5米,方便人员进出。查看记录现场检查《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切实抓好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黑粮储[2016]12号)2.新建仓储设施包括砖结构仓、钢结构仓、储粮罩棚,以及钢结构千吨囤,应严格按照《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暂行规定》(国粮仓储[1999]207号)要求进行初始装粮压仓。查看记录现场检查《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切实抓好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黑粮储[2016]12号)3.2015年底以后建设的钢结构储粮罩棚不得采用内拉筋作为受力支撑。查看记录现场检查《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切实抓好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黑粮储[2016]12号)十三、输粮机械作业安全管理1.应制定输粮机械操作规程,并做好维修保养。输粮机械外部的传动部件是否有防护网(罩)等安全防护设施。查看记录现场检查《黑龙江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2.输粮机的电器设备、临时电源线路的安装与检修应由专业人员作业;电源、输电线路、开关闸盒等电器设备应定期检查。输粮机械的电器设施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配电箱进出电线应加装保护套管。查看记录现场检查《黑龙江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现场检查 3.移动或调整升降输粮机械时,应有指挥人员,机身严禁以人体代替配重;机身下不得有人员停留或走动;不得用输粮机械代替梯子或跳板进行其他作业。输粮机械移动时,应将机身降到最低高度。《黑龙江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十四、企业周边区域安全管理1.应做好库区周边防火工作,与周边毗邻的单位或居民签订安全防火协议,配合消防、公安部门,定期对周边区域进行安全检查。查看记录《黑龙江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2.储粮区与生活区应分开设置,并把生活区纳入到粮食企业安全生产的整体规划当中。查看记录《黑龙江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十五、露天储粮设施管理千吨囤、席茓囤、罩棚、简易仓设置应符合安全要求,千吨吨、席茓囤的设置应当划分区域,区域与区域之间应留有消防通道、囤与囤之间应当留有足够的防火隔离区和防火间距。现场检查《黑龙江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2.储粮区应安装避雷装置,并按时进行检测。查看记录现场检查《黑龙江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3.遇到大风、大雪等恶劣天气,应对露天囤、垛加盖防风网,及时清理露天储粮设施上盖及周边的积雪。现场检查《黑龙江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十六、监控设施安全管理1.监控设施应有夜视功能,监控范围应覆盖整个库区及库区周边500米。现场检查《黑龙江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2.监控室必须设专门值班人员,无关人员禁止入内。监控设施必须由经过培训的人员操作,并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查看记录现场检查《黑龙江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3.监控人员要做好值班记录,要保证监控设施完好。查看记录现场检查《黑龙江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十七、企业防火防汛1.应成立安全防火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企业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并确定一名副职负责日常防火工作;配足专、兼职消防人员。查看记录现场检查《黑龙江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2.配足消防车、消防泵、消防管网、消防栓、消防水井、储水池等消防装备及设施,并配齐灭火器、水桶、铁锹、板斧、搭勾、撬杠、二齿子、4—5米长梯子等灭火器材。查看记录现场检查《黑龙江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3.专兼职消防车司机及消防队员应坚守岗位,消防设施设备应保持完好状态。查看记录现场检查《黑龙江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4.建立健全安全防火措施和防火应急预案,开展培训和演练。查看记录现场检查《黑龙江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5.重点部位应设立禁烟禁火标志,明火作业应进行审批,使用的固定火源、电源必须落实责任人,架设的临时电源线路应符合防火要求;五级以上大风天除经批准的生产用火外,禁止用火。查看记录现场检查《黑龙江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 7.应制定防汛应急预案,保持库区内外排水沟渠畅通,防汛物资准备充足完好;开展救灾演练。查看记录现场检查《黑龙江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8.坚持领导带班值班制度,保证信息畅通。查看记录现场检查《黑龙江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十八、火源安全管理1.库区内禁止吸烟,禁止使用火(电)炉取暖。查看记录现场检查《黑龙江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2.进行明火作业,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有审批手续,落实消防安全措施,设专人监护。作业完毕后,应认真清理现场,存在隐患不得离开。查看记录现场检查《黑龙江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十九、电源安全管理1.变电所、配电室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严格管理。各种电器设备、输电线路必须由专业电工按规程安装和维修,不准超负荷和带故障运转。查看记录现场检查《黑龙江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2.架空电线应改为地埋线。现场检查《黑龙江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3.不经主管领导批准和办理审批手续,不得接临时电源。查看记录现场检查《黑龙江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4.应配置消防备用电源。现场检查《黑龙江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5.应对电器设备及电源线路定期检修,及时更换老化线路及元件。查看记录现场检查《黑龙江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二十、应急管理1.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及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演练。查看资料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2.应赋予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和指挥权。查看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二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部门认为应当检查的其他事项。注:1.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问题,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需要采取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移送有权部门依法处理。3.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4.“粮食仓储企业”简称“企业”。5.本检查表为安全生产检查项目清单总表,在进行专项检查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遴选出相应的内容。 6.“粮食仓储企业”指全省存储政策性粮食的仓储企业(不包括:外贸部门管理的进出口存粮的仓储企业、畜牧部门管理的存储饲料粮的仓储企业、农委管理的农民合做社存粮的仓储企业、森工和农垦系统管理的仓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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