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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11
《城乡规划管理相关安全生产规范摘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城乡规划管理相关安全生产规范摘录一、概述1二、总体要求11、规划编制11.1、综合防灾体系规划11.2、专项规划32、规划许可3三、重要条文摘录3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42、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103、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114、石油化工工厂布置设计规范GB50984-2014115、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16、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57、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158、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
2、B/T50293-2014179、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20101710、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11、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211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2四、规范目录241、国家标准242、国家、省、市发布的文件27一、一、概述按照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紧急视频会议部署和《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淄规发〔2015〕12号)要求,为全面做好全市城乡规划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增强规划管理人员及项目审批人员安全生产
3、意识,现把涉及城乡规划管理相关安全生产规范摘录。二、总体要求1、规划编制在规划编制层面,安全生产主要涉及《淄博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综合防灾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进一步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编制危化品行业安全专项规划,防范城乡规划编制风险。二是,建立部门联审沟通机制,规划编制前认真调查相关资料,排查安全隐患,提出安全措施,提高规划成果质量,纳入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三是,综合考虑公共卫生、反恐、安全生产等非传统灾害预防在城市空间布局的规划。四是,创新规划编制,编制安全保障型城市规划,探索安全保障型城市建
4、设管理的新途径。1.1、综合防灾体系规划淄博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中提出综合防灾体系规划原则为:按照“平战结合、平灾结合、以防为主、准确预报、快速反应、措施有效”29的原则,在完善单一灾种防抗系统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和健全现代化城市综合防灾减灾体系,提高城市整体防灾抗毁和救助能力。(1)防洪减灾:张店城区按不低于100年一遇洪水标准设防;淄川城区、博山城区、临淄城区、周村城区和三县城根据人口规模及重要性、洪水危害程度、分区设防条件等,按50-100年一遇洪水标准设防;建制镇按20年一遇标准设防。穿过城区的主要河道
5、按100年一遇洪水标准设防。(2)消防: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优化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合理设置消防站点、加强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通讯系统建设,提高城市抗御火灾能力。2020年中心城区应配建消防站46个,近期中心城区应配建消防站35个,其中新建市级消防指挥中心1处,特勤消防站2处,普通消防站32处。(3)人防:战时,张店城区、周村城区和临淄城区留城人员比例定为40%,其他城区为30%,人防工程按战时留城人员全部进入人防工事进行建设。(4)防震减灾29:城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防烈度
6、为7度。新建、扩建、改建一般建设工程,必须达到《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选址应尽量避开地震断裂带和岩溶塌陷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能力;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要求,进行抗震设防。1.2、专项规划涉及安全生产的专项规划主要有电力规划、燃气规划、热力规划以及市政环卫规划等涉及公用设施的市政专项规划。应在《淄博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基础之上,深化
7、细化各专项规划。2、规划许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乡村建设规划、临时建设用地规划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应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落实项目具体要求,综合考虑消防、人防、环评、安评(安全预评价)、地下采空区、压履矿产、文物、抗震、国家安全、机场净空、交通影响评价、水资源和生态保护等内容。针对规划编制和许可管理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和行业领域存在的重大隐患问题,及时做好沟通衔接并督促落实,征求消防、人防、安全检查等部门的意见。一、重要条文摘录城乡规划管理相关安全生产规范较多,仅对目前掌握的部
8、分重要条文摘录,供规划管理及规划审批人员参考。考虑到条文的完整性和关联性,实际使用中详细内容应以具体规范为准。29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4.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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