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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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摘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一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二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

2、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

3、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4、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

5、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第七十四条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第七十六

6、条8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第七十七条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七、《

7、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条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中小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小学校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校长给

8、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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