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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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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州市国土资源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政策依据一、申诉求决类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一)土地征收补偿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序号投诉请求1对征地报批程序有异议,如:对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程序有异议;对签订征地协议主体合法性有异议等2对土地征收决定有异议,如:对批准土地征收部门的审批权限有异议;对批准征收土地文件的真实性有异议;对批准文件涉及征地面积和范围有异议等3对实施征地程序有异议,如:对征地过程中公告、登记程序有异议4
2、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异议,如:对被征土地地类、人均耕地面积、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认定有异议;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异议;对征地补偿费标准、安置补助费标准有异议;对被征土地的青苗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有异议等5对集体土地上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如:在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农民建房审批有异议2.法定途径38协调申请: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协调申请。行政裁决: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协调不成的,可以向省政府申请裁决;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
3、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行政复议:不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可以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政府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对省政府裁决决定或征收决定等不服的,可以向省政府申请。行政诉讼: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省政府对征收土地的决定为最终裁决)。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
4、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第三十条
5、第二款“38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为最终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6、第二款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行他字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最终裁决应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二是省级人民政府据此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五条“……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2010年修正)第八条“
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第十五条“38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国务院关
8、于深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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