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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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清单一、处理申诉求决类问题的法定途径5(一)诉讼5(二)仲裁13(三)行政复议16(四)行政裁决18(五)行政确认19(六)行政许可20(七)国家赔偿23(八)行政补偿24(九)行政给付26(十)行政强制26(十一)特定类型的申诉28(十二)技术鉴定31二、处理揭发控告类问题的法定途径34(一)行政监察34(二)劳动监察35(三)行政处罚36(四)立案侦查39(五)纪律检查40—42—三、处理信息公开类问题的法定途径42一、处理申诉求决类问题的法定途径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据法律、法规、

2、规章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处理这类问题的法定途径主要有:(一)诉讼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纠纷的活动。事项一:信访人反映人格权纠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2月18日修正)第三级案由: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姓名权纠纷;3.肖像权纠纷;4.名誉权纠纷;5.荣

3、誉权纠纷;6.隐私权纠纷;7.婚姻自主权纠纷;8.人身自由权纠纷;9.一般人格权纠纷。—42—事项二:校园附近和校内居民与学校之间的相邻关系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依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2月18日修正)第三级案由:47.相邻关系纠纷;56.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事项三:信访人反映与高校附属医院之间的医疗纠纷、与培训机构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的。依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2月18日修正)第三级案由:120.服务合同纠纷;35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348.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事项四:自然人(如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之间

4、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依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2月18日修正)第三级案由:130.著作权合同纠纷;132.专利合同纠纷;136.技术合同纠纷;142.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144.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150.发现权纠纷;151.发明权纠纷;152.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事项五:可不经仲裁直接起诉或经仲裁后对仲裁结果有异议的劳动者(如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与用人单位(如学校)之间的劳动和人事争议,包括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险纠纷、福利待遇纠纷、工伤认定纠纷等。—4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国

5、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

6、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一条—42—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

7、,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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