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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3
《湖北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湖北省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一、处理申诉求决类问题的法定途径申诉求决类问题,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处理这类事项的法定途径主要有:(一)诉讼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纠纷的活动。1.事项:反映名誉权纠纷、荣誉权纠纷、隐私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
2、本法的规定。《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2月18日修正)一、人格权纠纷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姓名权纠纷3、肖像权纠纷—41—4、名誉权纠纷5、荣誉权纠纷6、隐私权纠纷7、婚姻自主权纠纷8、人身自由权纠纷9、一般人格权纠纷2.事项:校园附近居民与学校之间的相邻土地和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相邻污染侵害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法律依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2月18日修正)47、相邻关系纠纷(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2)相邻通行纠纷(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4)相邻通风纠纷(5)相邻采光、日照纠纷(6)相邻污染侵害纠纷(7)相邻损害
3、防免关系纠纷56、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3.事项:反映与高校附属医院之间的医疗纠纷、与培训机构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41—《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2月18日修正)120、服务合同纠纷(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14)教育培训合同纠纷4.事项:反映学校教职工之间或教职工与学校之间创作合同纠纷、著作权权属纠纷、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的。法律依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2月18日修正)130、著作权合同纠纷(1)委托创作合同纠纷(2)合作创作合同纠纷142、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1)著作权权属纠纷(2)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144、专利权权属、侵权纠
4、纷(1)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2)专利权权属纠纷5.事项:教职工与学校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养老保险待遇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医疗保险待遇纠纷、辞退争议、聘用合同争议。法律依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2月18日修正)—41—122、劳务合同纠纷123、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6.事项: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
5、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
6、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7.事项:所反映问题涉及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修正)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
7、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8.事项:劳动者(如教职工)与用人单位(如学校)之间的劳动争议。法律依据:—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l日起施行)第二条在中华
8、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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