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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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绥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绥安监管发〔2013〕45号关于转发黑安监发〔2013〕37号文件的通知各县(市、区)安监局,开发区分局:现将省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安监发〔2013〕3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予以贯彻执行。一、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学习领会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规定,理解掌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范围、条件、程序和管理等方面工作要求,切实依法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自2013年6月1日起,全市危险化学品经

2、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工作,一律按《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要求办理。同时一律使用绥化市安监局统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先前市局下发的《关于明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权限的通知》同时废止。二、要明确行政许可权限。按照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严格把握经营许可权限。(一)市局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1、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2、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3、经营汽油的加油站企业(包括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对外经营成品油的加油站、点);4、

3、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仓储经营是指利用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场地,专门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危险化学品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5、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6、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储存设施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二)各县(市、区)局负责上述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工作(已取得市级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可延至有效期,

4、有效期届满后由县(市、区)安监局换证。如:工业气体充装、经营企业)。市经济开发区企业经营许可证由市局审批、颁发。(三)带有储存设施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应严格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总局第45号令)第四条、第六条和《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黑安监发〔2012〕60号)第三条规定的审查实施权限执行。三、要规范许可证编号。县级发证机关经营许可证编号由省名简称、地区代码、县级简字、许可证种类、发证年份和流水号等组成。例如:黑M肇安经字〔2013〕0000

5、01。黑—黑龙江省,M—绥化市地区代码,肇—肇东市,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危险化学品经营,2013—2013年,000001—六位数流水号。其含义是: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核发的第一件经营许可证。各县(市、区)简字确定如下:肇东市—肇,安达市—安,海伦市—海,兰西县—兰,庆安县—庆,绥棱县—绥,望奎县—望,明水县—明,青冈县—青,北林区—北。四、要按时上报情况。每年1月15日前,各(县、市)安监局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市安监局三科。

6、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2013年5月27日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安监发〔2013〕37号)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现将《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监管,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的组织督促工作,指导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及时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二、对决定不再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要及时办

7、理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企业不得以停业为理由推迟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手续;同时要强化监督,严格执法,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处罚。三、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安全评价要客观、公正和准确,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结论明确,并对评价结论负责。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部门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中,应核查安全评价报告结论、安全评价报告中涉及隐患整改认定情况以及报告内容与企业实际

8、是否相符,评价结论不准确、评价内容与企业实际不符或存在重大隐患未能发现的,要依法处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四、每年1月15日前,县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市级发证机关;每年1月31日前,市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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