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冶区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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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冶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区本级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1.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开展情况;2.从业人员上岗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3.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实地查验、年度报告、服务对象反馈、社会监督。四、监督检查措施1.机构信息公开;2.注重信息跟踪;3.关注媒体报道;4.组织市场巡查;5.受理投诉举报;6.组织年度审查。五、监督检查程序根据不同的监督检查措施,采取相应的监督检查

2、程序。六、监督检查处理l.警告,督导整改;2.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2、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监督检查方法受区人社局委托,由区社会保险局对区本级参保人员生存状况和领取待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区本级参加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及供养亲属。二、监督检查内容1.6核查待遇领取人是否具备继续领取待遇资格,是否已对去世、失踪或健在但因判刑、重复领取待遇等已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进行了停发; 2.骗取待遇是否进行了追缴,领取的待遇标准是否准确; 3.国家规定的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每

3、年一次定期组织参保单位进行资格认证,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1.制定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方案。2.审核单位申报的人员情况明细、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及遗属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资格认证审核表等资料。3.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五、监督检查程序1.做好资格认证前的准备工作,制定工作方案,确定认证范围和对象;2.部署年度离退休人员及遗属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3.由各参保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对高龄及体弱多病行动不便人员采取走访、慰问等多种形式进行资格认证,遗属人员要到社区进行信息认证并盖章;4.经办机构

4、审核各参保单位申报的资格认证材料,提出是否具有继续领取待遇资格的处理意见。六、监督检查处理对已不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给予待遇停发或退保处理,并对重复领取部分进行追缴。拒不退还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备案、培训教材、师资配备、培训课程安排等情况;6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制度、资产、消防安全、财务管理等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不

5、定期检查、年检。四、监督检查措施主要包括对培训机构开展不定期检查,对发布虚假招生广告、办学情况不实、内部管理不善的培训机构责令限期整改。五、监督检查程序1.书面通知取得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2.检查培训机构招生、办学情况;3.检查培训机构考勤制度、师资管理制度和课时备案等内部管理制度;对擅自缩减培训内容、缩减培训课时等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4.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六、监督检查处理经查,违反规定的,警告,限期整改;吊销《办学许可证》。4、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

6、派遣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的情况;(八)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对劳务派遣单位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核验;(二)不定期开展劳务派遣监督检查;(三)对受理的违反劳务派遣用

7、工行为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6(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四、监督检查措施(一)核验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二)现场检查劳务派遣用工情况;(三)受理投诉举报。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劳务派遣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区人社局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二)根据提交材料或其他需要监督检查情况,拟定检查单位名单,下发检查通知书;(三)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进行检查,执法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四)实施现场检查;(五)根据检查情况,依法进行处置。六、监督检查处理(一)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8、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区人社局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区人社局行政部门责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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