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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财政局昆人社办〔2014〕8号签发:孙旭明关于高技能人才计划的实施细则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高技能人才计划的意见》(昆政发〔2013〕60号)的精神,现制定细则如下:一、职业培训奖补(一)企业组织开展职业培训1.对象条件:我市企业具有场地、设施设备、师资等培训资源,组织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岗前培训。2.补贴标准:(1)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初级工300元/人、中12级工600元/人、高级工
2、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2)企业组织新录用(含拟录用)员工开展岗前培训,按录用初次来昆就业人数给予企业50元/人的培训奖补。3.申报材料:(1)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职业培训开班备案表》(附件1)、《职业培训奖补申报表》(附件2)、《技能人才引进培养奖补花名册》(附件3)、身份证复印件、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社保缴费证明材料。(2)岗前培训《岗前培训奖补申报表》(附件4)、《岗前培训奖补花名册》(附件5)。培训方案、计划、考勤等材料由企业留存备查。4.操作办法:(1)培训报备:企业报备《职业培训开班备案表》,区镇劳动所(部门)受理并报市人力资源培训考试中心。(2)培训
3、实施:企业组织开展培训,区镇劳动所(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培训考试中心进行指导、检查。(3)鉴定考核:企业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技能鉴定,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实施鉴定并核发证书。岗前培训由企业组织考核,结果报区镇动所(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培训考试中心。(4)申请奖补:企业根据申报要求申请培训奖补,12区镇劳动所(部门)受理并初审,市人社局会财政局审核确定奖补金额,市财政局拨付奖补资金。(二)培训机构组织开展职业培训1.对象条件:(1)我市企业职工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四类人员(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参加职业培训机构(持有
4、市人社局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组织开展的职业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2)我市企业职工赴市外参加本企业急需工种培训的,需在参训前向单位所在区镇劳动所(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培训考试中心备案。2.补贴标准:(1)个人缴费培训,按初级工500元/人、中级工10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技师3000元/人、高级技师4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个人培训补贴。(2)个人免费(机构垫资)培训,按初级工500元/人、中级工10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技师3000元/人、高级技师4000元/人的标准给予机构培训补贴。3.申报材料:《职业培训开班备案表》(附件1
5、)、《职业培训奖补申报表》(附件2)、《技能人才引进培养奖补花名册》12(附件3)、身份证复印件、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社保缴费证明材料和培训费发票复印件。4.操作办法:(1)培训报备:培训机构实施个人免费培训(机构垫资)的,向相关区镇劳动所(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培训考试中心报备《职业培训开班备案表》。(2)鉴定考核:培训机构申请技能鉴定,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实施鉴定并核发证书。(3)申请奖补:①个人免费培训(机构垫资)的由培训机构根据申报要求申请培训奖补,区镇劳动所(部门)受理并初审,市人社局会财政局审核确定奖补金额,市财政局拨付奖补资金。②个人缴费参加培训(含赴市外培训)的,由个
6、人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区镇劳动所(部门)申请并附申报材料,区镇劳动所(部门)受理并初审,市人社局会财政局审核确定奖补金额,市财政局拨付奖补资金。(三)职业院校组织开展职业培训我市职业院校组织开展职业培训的,参照培训机构执行。二、技能鉴定奖补1.条件和标准:(1)对本细则中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参加12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包括其委托上级鉴定机构)组织的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给予鉴定补贴。(2)我市中职学校在校生和高职院校在校生参加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包括其委托上级鉴定机构)组织的技能鉴定,分别取得中级及以上和高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物价部门核
7、定的标准给予鉴定补贴。2.申报材料:《职业技能鉴定奖补申报表》(附件8)、《技能人才引进培养奖补花名册》(附件3)、身份证复印件和鉴定费发票复印件。3.操作办法:(1)技能鉴定奖补与培训奖补同时申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受理和初审。职业院校在校生技能鉴定奖补统一由学校代为申请。(2)市人社局审核,市财政局拨付资金。三、高技能人才引进奖补1.条件和标准:(1)技职院校采用校企合作形式为我市企业输送高技能毕业生,且毕业生在合作企业就业满6个月的,分别给予技职院校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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