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内部审计基础工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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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内部审计基础工作规范(试行)发布单位:北京市审计局发布日期:2013-1-29实施日期:2013-1-29实效性:有效文号:京审内发(2013)14号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三章 内部审计计划与准备第四章 内部审计实施第五章 内部审计报告第六章 内部审计结果利用与后续审计第七章 内部审计工作交接第八章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第九章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各单位实现内部审计工作标准化和规范化,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北京市审计

2、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是评价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标准。本市各级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内部审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接受委托、聘用或者参加内部审计业务的组织或者人员应当执行本规范。第三条 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范,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直接领导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保障审计结果的充分利用。第四条 单位应当将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财务预算,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 内部审

3、计机构和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区分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和内部审计机构的责任。履行法定职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经营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保证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保证财务会计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以及本规范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财政财务收支等独立实施审计,作出审计评价,出具审计报告,是内部审计机构的责任。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及工作报告。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

4、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以及本规范等相关规定,遵循职业标准,规范审计行为。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依据项目审计计划,编制审计实施方案,获取审计证据,出具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委派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审计人员承办审计业务,制定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通过实施持续有效的督导、内部自我质量控制与外部评价,保证审计质量。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一)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下属单位较多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二)管理使用社会公共资金金额较大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三)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地方金融、

5、保险、证券机构; (四)大中型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有内部审计工作需要,暂时不具有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根据单位的组织规模和内部审计工作量,配备一定数量具有从业资格或相关执业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 (二)明确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三)制定内部审计制度,建立适当、有效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四)保障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五)其他必要条件。 

6、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应当与单位的管理体制相适应,多层级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可实行集中管理制或分级管理制:(一)集中管理制下,可对下级单位实行内部审计派驻制或委派制;(二)分级管理制下,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通过适当的组织形式和方式对下级内部审计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持有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具备下列职业要求:(一)遵守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和本规范等相关规定;(二)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三)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客观性和职业谨慎态度;(四)具备必要的职业胜任能力,熟悉本单位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五)具有较强的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六)

7、符合单位自身特点的其他职业要求。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审计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资格;(二)从事三年以上审计或者相关工作,并且具备组织、指导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业务的能力。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通过适当的程序任免,其工作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负责。与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重要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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