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卫生计生委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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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黔西南州卫生计生委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17年版)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承办机构追责对象范围备注1行政许可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199项2.《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第三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3.第八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2、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

3、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2.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医政医管科1.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承办人2.医政科科长3.委主

4、任或分管副主任4.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责任人5.医政科科长(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3.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4.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

5、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5.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6.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

6、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2行政许可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第十七条 外国医疗团体应邀或申请来华短期行医的,由邀请或合作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报卫生部审批。2.《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项3行政许可床位100张以上499张以下

7、综合医院(含诊所)等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2.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4行政许可床位100张以上499张以下综合医院(含诊所)等医疗机构变更、注销登记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

8、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2.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5行政许可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1.《国务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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