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民宗委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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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黔西南州民宗委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17年版)序号权力名称权力类型设定依据实施主体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承办机构追责对象范围备注1全州性宗教团体登记前审查行政许可《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5月6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发布)第三条第二款 区域性宗教社会团体经所在地相应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成立宗教团体,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同级

2、人民政府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审查同意的宗教事务事务部门报上一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州民宗委1.受理责任(2个工作日):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4个工作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4个工作日):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5个工作日):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文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确保

3、宗教团体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活动。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

4、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

5、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四十二条第一款1.受理环节:州政务中心州民宗委窗口;2.审查环节:宗

6、教一科(审查全州性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宗教团体);宗教二科(审查全州基督教、天主教宗教团体)。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3.决定环节:主要领导决定。4.送达环节:州政务中心州民宗委窗口。1.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2.宗教一科或宗教二科负责人。3.分管领导。4.主要领导。22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7、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5.事后监管环节:宗教一科、宗教二科按业务归口管理。2行政许可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审批《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第十三条第二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8、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第二、三、四款 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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