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访制度的思考论文 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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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信访制度的思考   信访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种权利救济制度。长期以来,它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信访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至1957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工作的指示》,直到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信访条例》,才有了第一个正式的信访法规。随着实践的发展,其制度缺陷逐渐显露,于是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2005年5月1日国务院修订了新《信访条例》。虽然新条例对老条例进行了大幅度修改,但是学术界和实务工作部门对信访制度各种问题的争议并未因此而停止。新《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仅仅是信访制度改革的新起

2、点,后续的改革应该与政治体制改革联系起来,采取渐进方式实现以法治为内容的信访制度,取消人治信访,只有这样才能逐步走出信访的困境。   一、信访制度的理论思考   (一)信访制度存废之争   曾在我国党和政府与群众的沟通中起过重要作用的信访制度,不仅遇到了信访“洪峰”的冲击,而且正在经受法治化的挑战。由此,产生了支持派和反对派。   目前关于信访制度在我国的宪法上可以找到的依据主要是《宪法》第41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3、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是公民运用信访进行政治参与和法律监督的宪法依据,它表明公民的信访权是一项宪法权利。因此,支持派认为,作为政治参与和表达意愿方式以及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途径的信访,其政治参与和法律监督的功能不能被取消而应该强化。别红暄、李优坤:《当代中国信访制度的逻辑起点》,载《甘肃理论学刊》2006第2期,第18-21页。   强化信访者的理由大致可以归结为三条:一是基于信访部门信息反馈和解决问题的功能。信访必须解决问题,为了解决问题必须有权。二是中国司法不独立的国情,需要这样的一个没有

4、门坎的反馈系统。三是中国的救济方式太少。中国目前的权利救济方式不是太多而是严重不足,不能仅依赖司法救济这一条路。   反对派大多认为,现行信访制度的许多规定,直接跟宪法或法律相抵触,出现了行政权僭越立法权或者司法权的现象。这些都有悖于建设法治国家的大方向,信访制度应该废除。也有人认为,信访工作机构没有行政权力,信访工作缺乏权威性和约束力,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难以解决,不少人把信访工作视为“转转信、挡挡人”,认为其无所作为,故应取消。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于建嵘,在2004年经过对我国的信访制度状况及改革方向进

5、行专项调查研究,认为对信访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参与和权利救济制度,虽然在计划经济时期起到过一定作用,但由于这一制度存在一定缺陷已不适应目前的市场经济环境,在客观上成为了国家政治认同性流失的重要渠道。   面对信访潮,直面信访中的一些问题,笔者认为简单地主张强化或取消信访制度是不负责任的,我国的信访制度是国家对公民信访权利的一种肯定和确认,是将人民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的制度化,人民主权理论是其内在的政治理论基础。从理论与实践来看,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程度是评价一国行政法制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完善的

6、权利救济也要求权利救济方式的多样化,多样化的权利救济方式各有优劣,互相配合,共同负担着提供权利救济的制度功能。所以信访制度在我国的权利救济体系中是不可或缺的。但也不能一味地强化信访,我们可以看到信访潮的涌起是契约社会的兴起与人治的纠纷解决机制的矛盾,强化信访将把中国的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引向人治。而且从司法的最高原则——司法独立原则来看,强化信访的思路更是要不得的,它将对司法独立构成威胁。信访成为法院外干涉法院审判的制度建构:对于涉法信访来说,其实质就是信访者启动法院外的权力干预挑战法院的权威,这给司法外权威干预司法提供了制度

7、力量。从经济上考量,信访制度是一个成本高昂的制度,信访人的成本包括信访的路费、时间成本甚至人身安全和精神痛苦等诸多方面。对于政府来说,成本也是高昂的。且不说政府在信访上所付出的正常的人员与设备代价,现在单单是政府为降低信访量所花的钱就是难以计量的。   对于信访理性而正确的选择应该是强化法院的功能,将信访机构还原为一个下情上达的信息传递机构。周永坤:《信访潮与中国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选择》,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第1期,第38-47页。信访制度就其功能而言应当被定位为以沟通为基础,以督查为核心,以斡旋为辅助的

8、程序性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听取民众之苦情申诉并给予尽可能的救济。信访制度必须首先自身准确定位,这是信访制度改革的前提。   (二)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   多年来信访工作在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信访也有其先天不足的缺陷。信访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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