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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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民事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程序中,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对诉讼各方进行疏导规劝,促使其就民事争议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是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一种重要方式。民事调解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民事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之一。民事调解不仅为争议当事人重新架设起交流的平台,化干戈为玉帛,真正消除矛盾,而且在我国追求和谐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背景下,也已经体现出了其应有的价值。关键词:民事调解;诉讼价值;缺陷;完善13目录摘要1关键词1目录2绪论3一、我国目前民事调解制度的基本程序及内容4(一)民事调解程序的启动5(二)民事调解期限5(三)

2、主持民事调解的主体5(四)民事调解书的效力6二、我国现行民事调解制度的诉讼价值6(一)效益价值6(二)评判价值6(三)社会价值7(四)经济价值7三、目前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缺陷7(一)在实践中合法原则与民事诉讼调解之间的冲突8(二)在司法实践中自愿原则与民事诉讼调解之间的异化8(三)在实践中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原则与民事诉讼调解的冲突9四、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措施9(一)把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改革纳入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整体框架中9(二)根据合意解决纠纷机制的特点及规律确定调解原则10(三)建立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备体系10结论12参考文献1313绪论调解制度植根于我国几千年的传统法律文化

3、和近现代司法实践之中,被国际司法界誉为“东方经验”。民事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之一。[1]民事调解不仅为争议当事人重新架设起交流的平台,化干戈为玉帛,真正消除矛盾,而且在我国追求和谐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背景下,也已经体现出了其应有的价值。一直以来,我国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本着“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以“合法、合理、自愿、分清是非和尊重诉权”为原则;它继承了“以和为贵,以人为本,重义轻利”的儒家传统道德基础,满足了“平和地解决纠纷”,以维护政权稳定和社会稳定的单一诉讼价值。[2]具有省时、省力、节省司法资源、灵活、高效的特点。

4、但令人担忧的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缺陷和新问题日益呈现,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切实解决新时期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所面临的缺陷及新问题,通过法律、法规等手段来规范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纠纷的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13一、我国目前民事调解制度的基本程序及内容民事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程序中,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对诉讼各方进行疏导规劝,促使其就民事争议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是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一种重要方式。[3]民事调解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第155条,《

5、民诉意见》第201条的规定,民事调解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200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民事调解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民事调解工作又作出了新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于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共计24条,程序及内容涉及调解范围、调解启动、调解方式、调解组织、调解协议内容、和解协议和调解协议的确认、调解书和执行等方面。《若干规定》第2条用列举和概括的方式,规定了除6类案件不适用调解外,其他案件均可以调解。这6类案件是: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

6、还债程序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一)民事调解程序的启动根据《民事诉讼法》及《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调解应贯穿于审判活动的全过程,民事调解包括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和庭后调解。答辩期满前的调解有两种启动方式,一是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可以立即进入调解程序;二是由法官主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以进行调解。[4]在答辩期满后的程序中,禁止法官依职权开始调解程序。因为调解开始只能依赖于当事人的意愿,而不能由法院依职权开始,是否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完全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决定。(二)民事调解期限《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在答辩期满前人

7、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13(三)主持民事调解的主体《民事诉讼法》第86条、第87条规定民事调解由审判员主持,《若干规定》对主持调解的主体范围有所扩大,即人民法院邀请的单位或个人除可以协助人民法院调解案件外,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他们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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