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校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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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大学校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校级科研机构管理,推动我校科研创新,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根据《中山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科研机构特点,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学校校级科研机构是指由中山大学正式批准成立、以“中山大学”冠名的校内科研机构。第三条学校校级科研机构的设置,应有利于我校科研工作与重点学科建设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有利于汇聚校内外相关学科的资源和人才优势,形成科研团队共同争取国家和地方的科研项目;有利于形成在国内相关学科领域具有优势和特色的科研平台,并逐步升级为省部级、国家

2、重点科研平台。第四条校级科研机构根据学校科研和学科发展的规划分别按照实体机构和非实体机构进行设置和管理。对于非实体科研机构,学校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不给予专项建设经费支持、不另行提供科研或办公场地等;对于实体科研机构,学校根据发展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并给予专项建设经费、科研或办公场地等的支持。第五条校级科研机构实行分类建设、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11—第二章申报审批第一条申报条件:(一)校级科研机构原则上需依托学院(直属系、附属医院)(以下统称为“二级单位”)提出申请,研究方向应面向学术前沿、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

3、展需要。其中,校级实体科研机构一般由学校根据科研规划和学科建设需要进行顶层设计产生,研究领域属于我校急需发展的战略需求,建设目标是促进我校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的形成与发展,培育新的学科增长点,产生创新性科研成果。(二)新申请的校级科研机构应能够支撑现有学科建设、科研发展和人才培养,有合理、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已取得较好的、与机构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积累,具备承担国家(或省、市)重大重点科研任务的能力。(三)科研机构负责人应为我校在职教授,在机构研究方向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学风正派且能正确把握学术导向,具有开拓精神和组织协调能力,原则上一个人不能同时担任2个

4、科研机构的负责人。(四)科研机构成员结构合理,成员间已有较好的合作基础,成员(含负责人)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校内在岗研究人员(含专职科研人员)人文社科科研机构一般不少于4人,理工、医科科研机构一般不少于8人,原则上一个人作为成员(含负责人)参与的校级科研机构数量最多2个。(五)新申请的校级科研机构名称(命名规定详见附则第二十五条)、研究方向及内容不能与已建校级及以上科研机构重复。—11—第一条申请成立校级科研机构,负责人须填写《中山大学校级科研机构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审议后,由所在二级单位签字、盖章,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科研管理部门初审后

5、分别提交学校人文社科、理工科、医科相应的学术分委员会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采取相应学术分委员会讨论并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支持票数超过出席委员2/3方为论证通过。非实体科研机构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以学校名义发文正式成立;实体科研机构报发展规划办公室审核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以学校名义发文正式成立。第二条特殊情况下,学校可根据发展的需要,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先行批准设立科研机构,再将有关情况通报学校人文社科、理工科、医科相应的学术分委员会。第三章运行管理第三条校级科研机构实行学校、二级单位两级管理。科研机构一般需依托一个

6、二级单位进行建设和管理;跨二级单位成立的交叉学科科研机构,应以某二级单位为主要的依托单位进行建设与管理。特殊情况下,学校设立的跨学科、跨单位的实体科研机构,不能确定依托单位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可为直属机构,直属学校管理。第四条科学研究院是校级科研机构的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编制校级科研机构的发展规划,制定相关的政策;(二)指导校级科研机构的运行和管理;—11—(三)受理校级科研机构的申请、更名、撤销以及科研机构负责人、依托单位的变更等相关事项;(四)组织论证校级科研机构的设立和调整,审核校级科研机构的撤销;(五)组织开展校级科研机构

7、的考核和评估工作;(六)受理校内外对校级科研机构违规行为的举报,并会同校内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对其做出相应的处理。第一条依托单位是校级科研机构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对所依托校级科研机构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一)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校级科研机构建设与运行中的相关问题;(二)负责遴选、推荐校级科研机构负责人人选;(三)提出校级科研机构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四)督促校级科研机构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等;(五)配合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做好年度考核和评估工作。第二条校级科研机构实行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对科

8、研机构的业务、行政等工作全面负责。每个科研机构可根据需要设1-3名副职。第三条校级科研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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