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校级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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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大学校级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校级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充分发挥校级科研机构在凝炼研究方向、团队攻关、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作用,为校级科研机构积极申报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或基地创造条件,提升我校科研实力和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校级科研机构是指由厦门大学校长办公会议决议通过,冠以“厦门大学××实验室、厦门大学××研究所、厦门大学××研究中心”等名称,原则上不列级别、不增编制、学校不投入专项运行经费、挂靠在机构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机构。第二条校级科研机构建设的指导思想是立足学术前沿,鼓励多学科和跨学科交叉,针对重大学术问题或重大社会需求,凝炼研究方向、组

2、建研究团队、培养优秀人才、服务社会发展、推进学术交流与成果转化、产出标志性成果,形成有特色、有优势的研究方向或新的学科增长点。第三条校级科研机构不具法人资格,但可在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以机构为平台加强研究团队建设,独立承担科研项目,对外洽谈合作或共建事项,开展科研活动等。第四条校级科研机构采取动态管理,定期考核评估,实行退出机制。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校级科研机构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学校科技处和社科处(以下简称科研管理部门)7,实行机构负责人负责制和挂靠单位监督管理制。第六条科研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和修订机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二)负责受理机构的申报、调整和撤销等事项,负责

3、机构印章的管理。(三)支持和指导机构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组织开展考核和评估等。第七条校级科研机构负责人所在学院(研究院)为机构挂靠单位,其主要职责:(一)根据学院科研发展需要,负责指导并协助组建机构,对机构成立可行性进行初审。(二)提供机构建设人、财、物等方面必要的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在分配学术资源时应尽可能向机构倾斜,积极鼓励和支持机构开展科研活动。(三)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协调解决机构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配合科研管理部门做好机构的考核和评估等。第八条校级科研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规划和实施机构建设方案,积极筹措科研经费,培养人才队伍,开展科研活动,完成机构设定的建设任务,提高机构的学术影响

4、力。(二)建立健全机构运行机制与管理制度建设,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保密规定,不断增强科研队伍的凝聚力和创新活力。(三)负责向挂靠单位、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汇报机构年度建设情况、人员聘任情况及重大活动等事项,接受科研管理部门7和挂靠单位的检查、指导和考核。(四)机构负责人对机构成员的科研行为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第三章申报与审批第九条校级科研机构成立须具备的条件:(一)方向明确拟成立的机构应围绕学校的总体办学思路,以形成有特色、有优势的研究方向或新的学科增长点为目标,根据学科发展规律和社会发展重大需求,提出明确的研究方向、研究重点和研究特色。研究方向及研究重点原则上不得与校内现有各级各类科研机构重复

5、。(二)建设条件1.机构负责人:机构负责人必须是学校在编教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3周岁,在专业领域具有较大的学术影响,有开拓创新精神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未担任其他校级科研机构负责人。2.研究团队:拟成立的机构须围绕设定的研究方向,组织至少3位校内专职教师为其核心成员,核心成员原则上不超过10人,其中教授或副教授不少于3人;机构研究团队学科布局和年龄结构应科学合理,保证机构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机构负责人可围绕研究方向自行聘任校内在编教师进入机构,但同一在编教师不得同时作为三个以上校级科研机构的团队核心成员。聘任校外人员为机构团队成员的,拟聘任的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或至少须获得

6、学士学位且具有至少5年7相关行业工作经验。机构负责人须附上拟聘任校外人员的个人简介及有关证明材料,报送挂靠单位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以机构名义聘任校外人员。机构聘任的校外人员不得以厦门大学XX校级科研机构人员名义从事与该机构无关的活动。3.拟成立的机构须围绕研究方向在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获奖、人才培养及学术交流等方面有较好的学术基础,每年争取到位的科研经费,原则上理工医类不少于500万元,人文社科类不少于100万元。4.拟成立的机构要有明确的工作场所,必要的仪器设备等基础条件。第十条校级科研机构的审批程序:(一)学校在编教师填写《厦门大学校级科研机构申请书》,报所在学院(研究院)学术

7、委员会审议,由所在学院(研究院)审批是否可行和是否同意挂靠。(二)学院(研究院)初审通过并同意挂靠后,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对所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和约谈机构核心成员等方式对拟成立的机构进行整体评估。(四)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将审核通过的材料转学校人事处对机构的设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学校人事处审阅通过后,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报送分管科研副校长审阅,并由分管科研副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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