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办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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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办须知一、许可事项名称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包括原生产企业改建、扩建及增加生产项目)二、设定许可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4.《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三、许可条件1、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2、卫生许可申请资料完整齐全。四、申请材料及要求凡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应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真实、合法、有效的

2、材料(一式四份):1、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请表;2、所在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现场审核合格的证明材料;3、生产企业厂区和周围环境平面图;4、生产场所(车间)布局及生产用房使用面积平面图;5、生产工艺简述及流程图;6、主要生产及检验设备清单(含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商、数量);7、检验人员考核合格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材料;8、企业卫生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材料(包括卫生管理组织、管理制度等);9、生产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的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应达到30万级洁净要求

3、,企业应提供30万级洁净室(区)的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检测报告应是具有洁净室(区)检测资格的法定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合格检测报告);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11、拟生产的产品类别和品种;12、生产场地合法的证明文件;13、申请生产项目各三批次试生产产品的生产记录和自检报告复印件;1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如是委托代理人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5、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生产香水、唇膏、

4、指甲油等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必须提供消防(安全生产)等部门出具的建筑消防安全证明;提供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生产环境和水质检测报告。以上申请资料中的复印件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骑缝章,加盖的印章应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并具有法律效力。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省局受理大厅受理(5个工作日)省局保化处审查(15个工作日)省局领导审核(5个工作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提出申请五、许可程序六、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受理5个工作日)七、许可收费依据及标准无八、许可实施机关及责任处室(电话)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联

5、系电话:0571-889032570571--88903267九、受理时间及地点受理时间:每周一、三(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夏季3:00—5:30)。受理地点: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大厅(杭州市莫干山路文北巷27号)十、下载方式《浙江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请表》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报资料目录》可通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zjfda.gov.cn)下载。十一、监督机构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室十二、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6、1、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可证有效期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3个月应申请换证;  2、遗失《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失,于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启事声明作废,并申请补领新证;  3、自行歇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注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注:以上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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