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财务风险防范及预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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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财务风险防范及预警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合理制定财务政策,防范及控制企业财务风险,确保国有法人资本保值增值,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风险是指由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实际财务状况与财务目标发生负面偏离的可能性,表现为财务指标恶化,内部管理失控及存在重大或有负债。   本办法所称财务政策是指用于调节各项财务活动和协调内部财务关系的阶段性指导性规范。一般包括筹资政策、投资政策、利润分配政策等。   本办法所称财

2、务风险防范是指为规避未来可能出现的财务损失,而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和手段。   本办法所称的财务风险预警是指当企业出现财务风险时,由财务风险预警的管理部门向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及被预警单位经理层通报预警情况,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现状,控制财务风险。   第三条 本办法使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公司财务会计部为财务风险防范及预警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各单位的财务会计部为分支管理部门。   第五条 各单位的财务风险防范工作由第一管理者负责,总会计师(财务科长)负责财务政策的制

3、定及财务风险防范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财务风险的防范    第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有效的财务风险防范监控体系。财务风险防范要与其他发展战略相结合,企业的规模扩张与财务控制制度建设应保持同步发展,要加强对本单位债务、资产投资回收、现金回流和资产增值等方面的财务管理与监督,严格担保和信用证开证额度管理,减少或有负债。财务风险防范要与实施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相结合,应着眼于未来现金流量情况,通过预算管理对投资总额、负债水平、资产状况进行控制,并对未来重大项目的融投资及大笔债务的还本付息等做出统筹安排。   第七条 

4、各单位应对不断变化的财务管理环境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把握其变化趋势及规律,并制定多种应变措施,适时调整财务政策和改变管理方法,从而提高企业对财务管理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以此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   第八条 各单位要根据有关要求及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阶段性财务政策,以达到动态控制财务风险的目的。各单位制定的财务政策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并在每年度财务预算中予以详细说明:   (一)本年度资产负债率控制目标;   (二)本年度外部筹资放方式及规模;   (三)本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及规模;   (四)应收款项

5、管理模式;   (五)信用体系维护方式;   (六)本年度股利分配意见。   第九条 财务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   各单位应严格按以下现行规章制度办法加强对财务风险事前和事中防范,对本单位在经营、投资、筹资及其他活动中重大财务事项和有可能涉及风险隐患的经济活动,于事前上报集团公司,经批准后方能实施,若上报后15个工作日内无回复视同为认可。   (一)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司财〔2002〕45号),对重大财务事项应及时按规定程序报送,各单位存在下

6、述事项应及时上报管理部门:   1.以质押或抵押方式取得借款的;   2.借入款项的实际资金成本高于中国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20%以上的(含与银行达成最低存款协议,提高实际利率的);   3.执行单个合同预计(或实施过程中累计)亏损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   (二)国有资本风险防范。贯彻执行总公司及集团公司《国有资本监管暂行办法》(中铁程办〔2001〕348号、《国有资本投资收益管理暂行办法》(中铁程办〔2001〕349号)、《国有资本经营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中铁程办〔2001〕350号)

7、、《国有资本经营责任考核暂行办法》(中铁程办〔2001〕60号)、《资本投资管理办法》(中铁程办〔2001〕468号)、《内部效绩评价暂行办法》(中铁程财〔2001〕21号)等办法规定。对在国有资本监管过程中,有可能涉及的风险和隐患应及时上报;   (三)资产及产权风险防范。贯彻执行总公司及集团公司关于《国有资产流失处理暂行办法》(集司监〔2004〕1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中铁程财〔2004〕58号)、《资产减值准备暂行规定》(中铁程财〔2004〕527号)、《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办法》(集司监

8、〔2004〕43号)等办法规定。对在资产及产权管理过程中有可能涉及的风险和隐患应及时上报;   (四)投资、借款、担保风险防范。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对外投资、借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司财〔2000〕121号)、《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司财〔2002〕42号),对重大投资、借款、担保行为应及时上报;   (五)债权风险防范。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应收款项管理暂行办法》(司监〔2003〕55号)、《清理清收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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