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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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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文件晋环发[2013]74号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实施优化整合的通知各市环保局、各扩权强县试点县(市)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各运营商:1山西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自2009年投入运行以来,对全天候监控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污状况、约束企业排污行为、促进污染减排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强化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提升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管水平,充分发挥自动监控数据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按照国家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有关规定,省环保厅决定对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进行优化整合。现将
2、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整合原则(一)理顺职能16梳理省环保厅各处室、单位自动监控管理职能,梳理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自动监控管理职能,梳理排污企业和环保部门自动监控管理职能;下放管理权限,强化市县属地监管;全面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社会化运营。(二)提升功能按照环保部建设标准和应用要求,优化整合自动监控系统资源,进一步完善监控系统平台软件功能,强化自动监控系统的数据传输、数据审核和数据共享。(三)发挥效能切实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在环境管理中的运用,促进环境管理的数字化、科学化,全方位提升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应用水平。二、优化整合依据(一)环保
3、部《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二)环保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三)环保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令第19号);(四)环保部《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环发[2009]88号)(五)环保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116号)16(六)国务院《“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
4、办法》(国办发[2013]4号)(七)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发[2013]14号)三、优化整合目标(一)全省年度新增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率达到98%。其中,自动监控设施安装率、联网率均达到98%。(二)全省国控重点企业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75%。——全省国控重点企业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合格率达到87%。其中,自动监控设备比对监测覆盖率100%,比对合格率达到90%;自动监控设备现场检查完成率100%,现场检查合格率
5、达到90%。——全省国控重点企业自动监控数据正常传输率达到87%。其中,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率达到90%,自动监控数据传输率达到97%。(三)全省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总体应用率达到80%。——国控重点企业自动监控数据在环境执法方面的应用率达到80%。其中,超标处罚应用率85%16,超量处罚应用率80%,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处罚率80%;——国控重点企业自动监控数据在排污收费方面的应用率达到80%。其中,省级征收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的二氧化硫排污费应用率达到95%,其余国控污染源四项主要因子排污费征收应用率达80%;——国控重点企业自动
6、监控数据在总量减排方面的应用率达到80%。其中,减排项目总量核定应用率达到95%,排污许可证动态管理应用率达80%。四、优化整合要求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优化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管理架构、技术体系与业务程序,全面释放市、县环保部门的管理活力,形成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和企业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的整体合力。(一)实施分级管理省级环保部门对自动监控系统的管理重点是“抓规划,重稽查,强考核,促应用”,负责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的统一规划和部署,对全省国控重点排污企业自动监控系统进行宏观监管。同时,按照环保部要求,对30万千瓦(及以上
7、)火电厂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验收、比对监测、现场核查、运营考评、数据有效性审核、日常执法(含处罚)等工作进行直接管理。市级环保部门对除3016万千瓦(及以上)火电厂以外的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验收、运营维护、比对监测、现场核查、运营考评、数据有效性审核、日常执法(含处罚)等工作进行直接管理,同时对非国控重点排污企业自动监控设施进行宏观监管。县级环保部门对非国控重点排污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验收、运营维护、比对监测、现场核查、运营考评、数据有效性审核等工作进行直接管理,开展现场核查和数据应用工作。暂不具备监控条件的,由市级环保部门代管
8、。县级环保部门要逐步创造条件实现县级直管,具体进度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指导推进。扩权强县试点县市须于2013年底完成本级环境监控平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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