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弥勒区域委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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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弥勒市委办公室文件弥办发〔2014〕103号中共弥勒市委办公室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等三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党委、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弥勒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弥勒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弥勒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中共弥勒市委办公室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26日—25—中共弥勒市委办公室2014年8月26日印弥勒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

2、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参照《红河州州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市级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等,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是指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各工委,市政协办公室及各工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

3、级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和各人民团体。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25—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培训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4、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2月1日前送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备案。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四)讲课费是指聘请教师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

5、、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25—(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证书工本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外聘授课教师本人往返培训地的直达交通费(含民航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等)可在培训费中报销。第九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凭据结算报销。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和讲课费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合计80604020200第十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培训时间及支出标准。培训时间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

6、要从严控制,报到和撤离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5天以内(含5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5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10天(不含10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超过20天(不含20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60%控制;超过30天(不含30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50%控制;上述天数含培训报到、撤离时间。第十一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

7、元—25—(四)中级技术及以下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第四章培训组织第十二条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学校等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优先选择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招待所、培训中心、定点培训单位等具备培训承接能力的场所举办培训。第十四条组织培训应当严格控制工作人员数量,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第十五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

8、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从承接培训的培训机构提取现金及报销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25—培训住宿按标准间安排,不得安排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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