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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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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旧劳动法的区别一、劳动合同是新法的主打戏,其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订立劳动合同新增先合同义务:依新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如实告知义务中,强调了单位就合同必备条款等相关事项的告知义务;第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手段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其提供担保。这两条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就业的选择权和人身权财产权。(二)、内容上1、新增了五项必备条款:1)新法第17条第一、二项,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列入合同书中,方便日后有争议,诉讼或仲裁找准对象。2)第四项,工作地点的约定意味着单位不能各方面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地点,调动须经双方协商一致。3)
2、第五项休息休假,事先约有利于防止日后产生与劳动加班费和带休年休假相关的纠纷。4)第七项社会保险,老劳动法中有规定这是每个劳动者有权享受的一项福利,将其列出提醒劳动动者尤其是农民工们,他们也有权享受这一待遇。2、将劳动纪律由合同约定改由劳动规章制度规定,根据新法第4条规定,规章其实是劳动方和用人方共同协商制定,规章必须公示。这条杜绝了之前有些单位利用劳动纪律的约定来实施歧视政策或扣劳动者工资等行为,体现了劳动者独立和当家作主的地位。3、将合同终止的情形由合同约定改为法定。新法第44条中的终止情形,除劳动者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和劳动者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
3、遇的这两种情形外,合同终止单位都得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些规定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利,防止单位随意炒人或以炒人威胁劳动者。4、强化试用期的细则实施:新法第19、20、21条都对试用期做出了明确而规定,总结为四点:①同一劳动者和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②对试用期时长也依合同期限的不同加以规定。③试用工资也明确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和合同约定工资的80%或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④合同期包含试用期。这一系列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前些年试用期变“白用期”的现象,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资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另外新法第83条也规定了非法试用的法律责任
4、,提高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另外,在实务方面,单位在给劳动者调岗和升职时,也不得约定试用期,这就给单位增加了一定的风险,据此,单位最好是在与劳动者续签合同之前的一段时间将其调至新岗位上进行考察,以代替试用期考察。(三)、鼓励集体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1、新法第51条第二款,与无工会的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增加了“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指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此种情况下,更能保证集体合同能代表全体或绝大多数的职工的意志。另外新法第54条第二款规定: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此条规定扩大了集体合同的效力范围,
5、立法者企图用集体来保护和维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的持久。2、立法者企图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为以后的一人劳动关系的常态,以为与国际劳动规则接轨。按老法规定,要满足三个条件:①工作满十年②劳动者提出③用人单位同意续签。这样主动权在用人单位,愿签不签都行。而如今,新法第14条放宽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条件,将订立情形除工作满十年还加了三个:①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②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
6、同的。③不签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视为双方已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外,新法82条第二款给依法当订而不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用人单位加以惩罚,给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这些规定表面来看对企业是不利的,但是从长远来看有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及维系。但是单位一定要注意防范,及时签订合同。另外其实新老合同规定有一点是共通的,即只要单位不续签就可以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若符合补偿的情形解除的话还应付补偿金,所以单位就自个权衡下哪个劳动者该留了,还有上述②中若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单位可直接解除不需要支付补偿金,有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可预告或补偿解除。二、
7、新法不鼓励劳务派遣,对其做出极其严格的限制,用人单位想用人又不想承担劳动者保险、住房等其他方面的责任,因而产生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劳务派遣本来就是一种畸形心理的产物,应当封杀。新法抬高单位的设立门槛,将其注册资本定为30万。另外,要求用工单位给工与正式员工同样的待遇,这一条使一些借派遣之名使用廉价劳动力的单位没了再用派遣工的想法,最有力一条是新法第92条,规定派遣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这就说那些被派遣单位卷跑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用工单位要工资了,不再是哭天天无路哭地地无门了。另外,为防止变相派遣和国家和连环派遣,新法
8、第67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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