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社保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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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明确建立五种社保制度(一)社会保险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二)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对

2、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照社会保险法参加社会保险。二、缴费不足十五年也可以转移接续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三、社保基金先行支付规定(一)社会保险法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但是,在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3、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二)针对工伤保险欠费,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不偿还的可依法追偿。(三)同时,社会保险法还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四、用人单位应按月公示社保缴费情况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

4、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五、强制性征收措施社会保险法强化了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规定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二)针对欠缴社保费的现象,社

5、会保险法规定了极有操作性的刚性应对措施: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划拨;同时,未提供担保的,还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扣押、查封、拍卖措施,抵缴社会保险费。(三)社会保险法加大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力度: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欠缴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以往的处罚上限是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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