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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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中大财务〔2005〕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的合同管理工作,维护我校合法权益、保护学校利益和规避合同风险,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外合同的签订工作,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履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的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以及中大财务[2004]10号《中山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试行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学校所属机关、职能部门、学院(实体系)、各直属单位、附属单位(不合附属医院)等以中山大学、职能部门或单位名义对外订立

2、的书面合同。第三条学校合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授权管理的办法。第四条学校合同管理的内容包括: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监督和合同档案管理等。第二章合同管理授权第五条各单位日常发生的期限短(2年以内)、金额小(10万元以下)且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经济合同,由各单位进行管理。费用性支出是指一次性消耗,该消耗不构成或不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第六条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合同,学校根据业务归口,分别授权以下单位进行管理:一、人事处负责学校人事合同、劳动合同的管理;二、成人教育管理处负责学校成人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和各类专业培训等合同的管理;三、高

3、等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负责自学考试、网络教育等合同的管理;四、医学继续教育中心负责医学继续教育及住院医师培训等合同的管理;五、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层次办班、研究生招生、合作办学(中外)、研究生就读资助等合同的管理;六、医学科学处负责医科类纵向及横向科研、协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科技成果转让等合同的管理;七、科技处负责自然科学类纵向及横向科研、协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科技成果转让等合同的管理;八、社会科学处负责人文社会科学类纵向及横向科研、协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科技成果转让等合同的管理;九、

4、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物资采购、物资捐赠等合同的管理;十、房地产管理处负责房屋及建筑物维修工程、房屋租赁以及土地合作建设等合同的管理;十一、总务处负责给水、排水、用电、用气、道路、园林、环卫、房屋及建筑物以外维修工程等合同的管理;十二、基建处负责建设工程设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咨询、工程勘察、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建筑材料及工程配套设备采购等合同的管理;十三、图书馆负责图书购置、图书捐赠等合同的管理;十四、财务与国资管理处负责融资合同、保险合同、对外投资合同、以独立法人主体形式运作的对外合作办学、办医项目(附属中学、附属小学除外)以

5、及未列入其它单位授权范围的合同的管理。第三章合同的签订第七条各单位对外订立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确保学校合法权益。第八条属于学校招投标管理规定需要进行招标采购或上网竞价采购的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在通过招标采购或上网竞价采购方式后签订合同。第九条各单位对外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的简单小额交易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有示范文本(包括国家规定的标准合同文本或学校统一制订的示范文本)的,应当使用示范文本。第十条各单位对所签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并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承

6、担以下责任:一、负责组织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人员组成的项目小组,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合同金额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或合同执行期限超过2年(含2年)的合同,需聘请合同管理方面的专业人员或专家对合同进行论证和审查;二、负责审查合同他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具体包括:(一)营业执照。重点审查拟定的合同他方义务是否属于其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期限及其年检情况等;(二)合同他方是否具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所必须的资质证明等;(三)合同他方的法人代表身份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7、四)根据需要,可要求合同他方提供主要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五)必要时要求合同他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提供履约担保。三、负责起草或审核合同草案,组织相关人员与合同他方进行合同谈判;四、负责对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进行审查。一般包括合同他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注册地址或住址、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合同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和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五、负责办理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合同应当履行的批准、登记或备案手续等;六、负责签订补充合同;七、负责处理合同

8、纠纷。第十一条已经签订的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超过合同控制范围的事项,原签订单位应按照主合同签订的审批程序签订补充合同。第四章合同印章管理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合同业务的类别,授权校长办公室配备“中山大学合同专用章”,并分别授权成人教育管理处、研究生院、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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