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医患关系中患者隐私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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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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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医患关系中患者隐私权的保护  随着我国现代化和民主进程的加深,公民的权利意识进一步增强,人们在关注自已的义务的同时,也越来越关注自已的各项权利,包括隐私权。目前,我国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现象非常普遍,尤其是大量发生在医院患者隐私权被侵犯的案件,更是令人担忧,有人就把医院称为最没有隐私权的地方。对于医患关系中患者隐私权保护的问题亟待关注。  一、医患关系中患者隐私权的界定和研究  要想对医患关系中的患者的隐私权加以保护,首先我们要了解法律上的“隐私”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在医患关系中患者享有哪些隐私权。  何谓“隐私”,按照目前主要的观点,“隐私”就是“不想告诉别人,或

2、者不想公开的个人的私事”。笔者认为,上述的隐私的定义并不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讲的,从法律的角度提出隐私的概念从提出来到现在也就110年左右的时间,1890年哈佛大学的两位著名法学家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隐私权》的论文,首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所谓“隐私”就是让我独处的一种权利,让我独善其身的一种权利,不受别人打扰的一种权利。这个概念后来被法律界接受,随后,世界各国的宪法和法律都逐步把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或民事权利确认下来,加以保护,并且纳入了《欧洲人权公约》等区域性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公约中,成为一项国际人

3、权。从这个定义来看,一般来说,隐私就是那些与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纯属个人的私事,不是所有的个人的隐私都受法律保护的,只有那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隐私才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才会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由此可见,法律权利意义上的隐私的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比自然权利意义上的隐私的内涵与外延要小得多,因此法律意义上的隐私和隐私权是同一个概念。隐私权的内容非常广泛,主要包括下列三个方面:一方面是个人的婚恋情况,家庭情况,第二个方面就是个人的身体健康,疾病的情况,第三个方面就是个人的财产、通讯、日记、电话等具私人信息的内容。  在医院与患者的法律关系中,由于医护人员提供的是一种与

4、患者的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医疗服务,医护人员的执业活动与病者的人身密不可分,上述这些特点决定了医生在对患者进行诊疗的过程中很容易了解到患者的隐私,如询问患者的既往病史、病症特征、平时的生活习惯等,对患者的血液、胆汁、排泄物等体液或身体的常规检查等等,这些都可能涉及到患者的隐私权,但是在医患关系中,医疗者对病员的上述行为并不必然构成侵害患者的隐私权的行为,这是因为:一、医生在诊疗的过程中出于诊疗的需要而进行的上述行为是在履行作为一名医生这一特殊职业的职责,他的目的是为了有效的治疗患者的疾病,根据我国侵权法的有关理论,医生在主观上并不具有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过错。二、公民对于

5、个人隐私有权按照自已的意愿进行支配,即公民对自已的隐私享有支配权,可以公开部分隐私,准许他人对个人的活动和个人领域进行察知,也可以准许他人利用自已的隐私。如患者在医院诊疗的过程中,允许医生检查身体的隐秘部位、了解个人的经历、生活习性等实际上是患者为了使自已早日康复,自愿的让渡了部分隐私权,这也是患者行使隐私支配权的一种形式。  但是在医疗关系中医生对由于职业的原因所了解掌握的患者的隐私权的范围和使用是有特殊的限制的,如果医护人员对所掌握的患者的个人隐私进行了披露、宣扬、威胁以及治疗、科研目的的范围外的不当使用,则很明显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由于隐私权是一个很大的概念,

6、他的内容非常广,因此要具体的阐述医患关系病人拥有哪些具体的隐私权是不可能的,而对于医患关系中患者必须让与的隐私权的范围是特定的,有限的,在此笔者试图对这一特定部分的隐私权作一个界定,在公民所具有的隐私权的范围内剔除这一部分,从而间接的来界定患者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对于与疗诊有直接联系的医护人员或经患者或其家属明示同意的其他医师、其他人员出于诊断的目的而进行的必要的介入和了解知悉患者隐私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合法的行为,并没有侵犯患者的隐私权,同时医疗人员对于由于职业的原因获知的患者的隐私在法律上具有不得泄露和不当使用的义务。因此,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界定医疗关系中患

7、者必须让与的隐私权的范围:(一)从主体上来讲,对于患者的隐私进行合理察知的人员的范围是有限制的,包括两种:一是与医疗有直接联系的医护人员,所谓“直接联系的医护人员”是指患者的主治医师、为确定疑难杂症而进行会疗的专家、对患者实行检查、注射等治疗措施的护士,他们的范围是特定的,不得任意的扩大,而且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加以综合的确定。二是虽与医疗不具有直接的联系,但是在经过患者或其家属的明示同意后的医院的其他医师或其他人员(如医院的见习生等)也可以了解与患者疾病有关的隐私。(二)从医疗人员所了解的患者的隐私权的内容来讲,医患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医方与患方的法律地位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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