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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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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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论文摘要]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是教育关系而不是监护关系,应适用《教育法》调整,只有学校未履行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导致教育侵权并造成人身伤害赔偿时才适用《民法》调整;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而不是无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学校过错的本质是教育管理过错;学校只有对在学校负有管理职责的时间、范围内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才承担事故责任。否则不承担责任。在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过程中,立足预防是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屏障,严格执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规范是保障学生伤害事故得到有效、合理解决的重

2、要途径,保险制度是转移学校办学风险的坚强后盾。[关键词]:教育关系 过错责任原则 立足预防 保险制度近年来,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内容和形式越来越丰富,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也越来越频繁,在这种情况下,依法保护学生在校的人身安全和客观公正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有着更加重要的现实的意义。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自2002年9月1日实行后,以其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在指导学校积极预防伤害事故,促使伤害事故得到及时妥善处理方面发挥着日益显著的作用.但是,由于该《办法》仅仅是一个部门规章,法院在审理案件是仅仅是参照执行

3、,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学生伤害事故中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加以具体的分析。一、未成年学生与学校的关系多少年来,人们一致认为,家长把学生送到学校,学校就应该承担全部的教育、管理、生活等责任,学生在学校发生了事故,学校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些国内外教育专家也提出了“学校与教师对待学生应具备像慈母呵护婴儿一样的责任心和耐心”。这些作为对教师的一种职业道德要求,本无可厚非。但是若据此来处理校园内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则势必严重挫伤了广大教育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阻碍了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因此,正确认识学校与学生,特别是与未成年学

4、生的关系,对于我们正确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依法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同时,《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我国法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民法通则》中专门设立了监护制度,所谓监护就是对未成年

5、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实行监督和保护。同时法律还规定了严格的监护职责和法律责任,其中监护职责主要包括四项: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3、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4、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民事通则》第十八条第三款同时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对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对于十八周岁以上的学生,由于其已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其于学校的关系是不言而喻的,即受教育与教育的关系。但对于未成年学生与学校的关系,则往往

6、有些模糊认识,正如某家长认为:学生到校上学,监护人就无法行使监护,监护权就事实上委托和转移到了学校。这种观点看似十分正确,其实是错误的。本人认为:学校不是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对在校未成年人学生不负有监护责任,理由是:监护就是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实行的监督和保护。从监护权产生的方式来划分,一般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它们所设定的监督和保护人分别称为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和委托监护人。法定监护人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国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三种情况:第一

7、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由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来担任。第二是当未成年人没有上述近亲属,或者有但无监护能力时,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由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关系密切的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第三是在没有第一种和第二种监护人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拄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从上述规定来看,我国法律对担任法定监护人条件的要求是十分严格的。学校如果担任法定监护人必须具备两个前提

8、条件,一是未成年人没有父母和其他近亲属,或者其父母和其他近亲属没有监护能力,也没有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关系密切的亲属和朋友。二是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为学校。显然在我国这种情况是极少的。因此在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是指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民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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