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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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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财产所有权的必要性及正当性依据(下) 四、所有权的依据 (一)所有权概念的实质 要探讨所有权概念的实质,首先要弄清所有权概念的作用,或者说,要弄清人们发明“所有权”这一概念究竟是用来干什么? 大多数法学家认为,所有权是使物的占有人获得对物的支配的自由。这种说法的言下之义是,如果没有所有权这一概念,占有人就没有对物的支配的自由。 那么,如果没有所有权概念的话,是什么阻碍了物的占有人对物的支配的自由呢? -是因为物有自己的意志,从而反抗物主的支配行为吗? 否。没有人会如此愚蠢地这样认识问题。河流山川、森林草地都不可能反抗物主的意志。动物
2、在被某人占有之前,是独立的自然物,任何人都不能说是该动物的主人。一旦动物被人所占有,则表明其力量不足以反抗该占有者的力量,以致只能听凭物主的支配。所以,物主对物有多大的支配的自由,完全取决于物主的力量自身,而不取决于所有权这一名目。既然物自己不能反抗物主,那么,单纯从物主对物的关系而言,“所有权”这一概念的存在并不能增加物主对物的支配的自由;所有权这一概念的缺失,也并不减少物主对物的支配的自由。 -是因为物主自己如此愚蠢以致不懂得自己有对物支配的自由、从而需要人们发明“所有权”这一概念来提醒他、告知他可以自由地支配物吗? 否。如果真有人如此来解
3、释所有权的妙用的话,人们一定认为愚蠢的不是需要加以提醒的物主,而是解释者自己。对于被自己所控制的物,人天生就有随意支配的意愿,天生地就有任意处置的本能。无须任何人、任何形式的提醒、告知,人们就把自己视为自己所控制的物的君主帝王。单纯从物主对物的关系而言,存在所有权这一概念,不能增加物主对物的支配的自由;消灭所有权这一概念,也不能减少物主对物的支配的自由。 既然所有权不是排除被占有物的反抗,也不是提高所有权主的自由意识,那么,所有权的概念的存在,究竟在什么意义上使物主获得对自己的占有物的支配的自由? 这种自由只能表现为这样一种情况:当物主对自己的
4、占有物加以随意支配时,不受其他人的干涉、阻碍。也就是说,所有权并不是在直接意义上增加了物主对物的支配自由,而是在排除并禁止他人的阻碍的意义上、间接地使物主获得对物的支配的自由。更简单地可以这么说,所有权的要点不是直接地使物主获得自由,而是使物主在对物加以支配时不受他人的干涉、阻碍。所以,所有权的真正含义是禁止他人的干涉、阻碍。 确认一个物主对某物的所有权,其真正含义是指,当该物主在支配该物时,无论物主是直接以自己的肢体占有它、还是仅仅以自己的观念占有它,无论物主是使用它还是闲置它、无论物主是转让它还是毁坏它,社会的其他成员都不能干涉物主所选择的行
5、为-即使社会其他成员对物主的选择不能理解、即使社会其他成员认为物主的选择非常愚蠢。无论物主选择了什么样的行为方式来对待自己占有物,社会其他成员都有与物主所选择的行为相对应的不干涉、不阻碍的义务。-这就是所有权的实质。所以,与其说所有权是给物主以自由,还不如说所有权是对所有权主之外的其他人的行为禁止。所有权的真正含义不是指物主对物的支配自由,而是指对于他人而言、物主对物的自由支配的不可侵犯性。 根据对所有权的本质性作用的这种认识,我们可以进一步考察所有权的依据问题。 (二)所有权的依据 既然所有权是指人对物的占有、支配的不可侵犯性,那么,究竟是
6、什么因素使所有权获得了这种不可侵犯性呢? 1、对先占说的评价 罗马人认为财产权的依据是先占,但先占如何能保证物的占有者对物的占有支配的不可侵犯性?这是无法解释的迷。一个后来者如果凭籍其身强力壮,硬性地要从先占者手中夺取占有物,“先占”这个事实并不能阻止他这样做,先占者也不能以“先占”的理由说服他(后来者)。 事实上,先占就是先占,它不过是一个占有事实,它本身不能提供“不可侵犯”的理由。一个人可以说自己对某物的先占,但他并不能证明在他的先行占有之后,他人就不应当对他的占有物实行“再占有”。 这说明,“先占”并不是财产权的依据,它充其量不过是获
7、得财产权的一个形式标志。可以这样说,先占是获得财产权一种形式依据,外部依据,而不是实质依据或内在依据。马克思指出:“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68]马克思的意思是,占有既不是权利,也不是权利的依据。先占是人们为判别所有权的依据选择的一个外部行为标志,其本身意义却需要加以说明。 2、对劳动说的评价 那么,洛克认为劳动是财产所有权的依据,此判断是否成立? 洛克创立的经典的理论认为:人拥有自己的身体,所以,人也应当对附着了其身体劳动的东西享有所有权。这个理论看来是无可辩驳的。但美国学者贝勒斯提出了一个
8、非常有意思的问题:“……经典的理论无法说清,为什么人对附着了其劳动的东西享有所有权而不是丧失对其劳动的所有权。”确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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