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主体范围扩张背景下的动物主体论批判的论文

私法主体范围扩张背景下的动物主体论批判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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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法主体范围扩张背景下的动物主体论批判的论文关键词:私法主体;康德主义;自由意志;伦理学依据;动物主体论内容提要:私法主体制度具备固有的伦理学依据,而且主体制度也只是私法规则体系中的一个部分,基于私法的体系性和稳定性,私法主体范围的扩张要受到相关伦理学依据的限制,也要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和可行性,这三个方面是私法主体范围之扩张的主要制约因素。动物主体论提出私法主体范围应扩张至(某些)动物,该观点既违背私法主体制度的固有价值取向,又缺乏正当性和可行性,所以难以成立。动物在私法上依然应该是客体,而非主体。一、问题的提出由于现代人类社会在经济制度、社会阶

2、层、价值观念等各方面的重大变迁与多元化发展,以致传统私法中“自然人-法人”的二元主体体系不能适应现实之需,所以涌现出了各种新型私法主体。如《德国民法典》于2000年增加了“消费者”和“经营者”这两类新型主体(参见《德国民法典》第13、14条)。[1]这样,德国私法制度已将传统的二元私法主体变革为多元化的主体类型,这也是许多国家确立了这两种新型私法主体的范例。另外,许多国家在劳动法和私法责任制度中都确立了雇主、雇员、专家等新型主体。可见,诸多新型主体的确立引发了私法主体范围的扩张。私法主体范围的扩张趋势方兴未艾。比如,国内外环境伦理学界和(私)法

3、学界已有不少学者主张动物应成为法律(权利)主体(以下将这种观点简称为“动物主体论”),由此,“动物主体论”产生了私法主体理论上的新问题:私法主体范围的扩张是否是无限的?如果动物都可以,那还有什么东西不可以成为私法主体呢?笔者认为,基于私法(当然不限于私法)制度所具有的体系性和稳定性,私法主体的类型和范围显然不可以无限地扩张。.那么,私法主体范围的扩张应有怎样的制约因素?动物主体论是否能够经得起这些制约因素的检验,从而能够圆满地证成动物的私法主体地位?这些问题就是本文要着力探讨的。下文就将提出私法主体范围扩张所应具有的三个制约因素,并据之逐一分析

4、动物主体论的合理性,以判断该理论是否能够经得起这些制约因素的检验,从而回答私法主体的范围是否可以扩张及于动物的问题。二、私法主体范围扩张的制约因素(一)私法主体范围扩张的第一个制约因素:私法主体制度的伦理学依据康德的道德哲学和黑格尔的法哲学是近代德国民法确立理性实体拥有法律主体地位的重要思想依据,据此,康德和黑格尔的有关理论乃是以近代德国私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私法主体制度的重要思想基础,[2]他们的理论也塑造了此等私法主体制度的伦理学依据。康德和黑格尔的上述理论都贯穿了这样一种观念:伦理上的“人/主体”[person)是理性的实体,并非任何客观实

5、在(being)都能成为此等人/主体(person),只有具备自由意志的实体(比如具备充分理性的成年人)才有可能通过理性的逐步发展成为这种伦理上的人/主体(per-son),动物则不具备相应的理性,就只能作为“物”一(sache)而存在。申言之,康德认为,自由意志就是实践理性,[3]而实践理性包含如下两个层次:“一般实践理性”(即能够独立于感性冲动而追求间接的、对于整体更为有利的目标的理性)和“纯粹实践理性”(即完全祛除了感性的支配而彻底置于道德规则的约束之下的理性),[4]纯粹实践理性的运用就产生了服从道德规律的自由意志,此等意志就是形成道德

6、主体和道德规范的首要条件。所以,在康德的伦理学中,“实践理性(或自由意志)”、“义务”或“责任”(而非“权利”)等概念乃是最基本的。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中,也有类似的思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mensch)并不是法哲学意义上的人/主体(person),生物人必须具备足以意识到自身之无限性、普遍性和自由的自由意志,才能成为法律上的人/主体;此外,自由意志使法律上的人/主体既能行使权利,也能承担义务和责任。[5]通过德国私法学者对康德和黑格尔思想的贯彻,“具备实践理性/自由意志者才能够承担义务并成为主体”也成为近代德国私法确立主体制度的首要伦理学依据,理

7、由主要是:第一,承担义务、通过相应的表示使自己受到约束,乃是私法主体的本质所在。私法主体只有自愿地认可和履行其义务,才能保证私法制度正常运行,如果只是出于害怕承担不利后果才履行义务,那么所有的司法机关加起来也难以维护私法制度的正常运行。[6]第二,只有具备理性的人,才能通过自己的意志来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并基于过错归责原则来为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责任。如果私法主体都不具有(或大多数不具有)实践理性,那就不存在可以行使权利并且向他人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的私法上的能动者,而国家及其公权力机关也根本不可能取代私法主体来开展市民社会中的活动,[7]那么私法

8、体系就会坍塌和消亡。所以,具备实践理性(或自由意志)就是成为私法主体的首要条件,而私法主体制度也重在体现和维护主体(合乎法律目的)的自由意志。既然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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