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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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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法主体范围扩张背景下的动物主体论批判论文.freelensch)并不是法哲学意义上的人/主体(Person),生物人必须具备足以意识到自身之无限性、普遍性和自由的自由意志,才能成为法律上的人/主体;此外,自由意志使法律上的人/主体既能行使权利,也能承担义务和责任。5通过德国私法学者对康德和黑格尔思想的贯彻,“具备实践理性/自由意志者才能够承担义务并成为主体”也成为近代德国私法确立主体制度的首要伦理学依据,理由主要是:第一,承担义务、通过相应的表示使自己受到约束,乃是私法主体的本质所在。私法主体只有自愿地认可和履行其义务,才能保证私法制度正常运行,如果只是出
2、于害怕承担不利后果才履行义务,那么所有的司法机关加起来也难以维护私法制度的正常运行。6第二,只有具备理性的人,才能通过自己的意志来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并基于过错归责原则来为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责任。如果私法主体都不具有(或大多数不具有)实践理性,那就不存在可以行使权利并且向他人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的私法上的能动者,而国家及其公权力机关也根本不可能取代私法主体来开展市民社会中的活动,7那么私法体系就会坍塌和消亡。所以,具备实践理性(或自由意志)就是成为私法主体的首要条件,而私法主体制度也重在体现和维护主体(合乎法律目的)的自由意志。既然私法主体制度的首要伦理学依据
3、乃是侧重维护主体的自由意志,那么,这种伦理学依据就是制约私法主体范围扩张的首要因素,理由是:法律应该具有必要的体系性和稳定性,而法律制度蕴含的伦理学依据会在诸多法律规范中贯彻同样的伦理观念,从而形成“(法律)规范内在的一体性及其一贯的意义关联”,8因此,法律制度中一以贯之的伦理学依据乃是维护法律的体系性和稳定性的保障。同时,法律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应该保持其伦理学依据的一致性,就成为法律制度保持其体系性和稳定性的必然要求。据此,在私法主体范围扩张的进程中,如果私法中确立了某一种新型主体,那么就应该是尊重和维护某一种理性实体的自由意志(从而将其确立为新型私法主体)
4、的结果,也就是贯彻私法主体制度之伦理学依据的结果,这一点在现代私法主体范围的扩张中也得到了验证。9(二)私法主体范围扩张的其他两个制约因素制约私法主体范围扩张的重要因素至少还有“正当性证明”和“可行性证明”。新型主体的确立就是法律制度的一种变革,而法律制度的成功变革必然需要证明此等变革的正当性,我们可以把这种证明简称为“正当性证明”。正当性证明意味着能够在法理上提出充分的正当性依据—此等依据来自任何足以促使法律变革的社会现实和思想观念—来证成“该变革应该去做”,据此,确立某一新型主体的正当性证明就是制约私法主体范围之扩张的因素,如果无法提供这方面的有力证明,
5、确立某一新型主体的努力也就宣告失败。比如,从理论上说,“有自由意志者可以成为私法主体”是确立私法主体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在私法上已经确立了“自然人-法人”的二元主体、合同法也已经确立了“债务人-债权人”的二元主体的前提下,为何还要将现代市场交易中作为消费一方的自然人和实施经营一方的法人确立为“消费者”和“经营者”这样的新型主体呢?这就需要作出充分的正当性证明。而当代许多国家的学者和立法者都提供了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等领域的证据,证明消费者处于信息不对称和缺乏平等缔约能力的劣势地位,从而不能在传统的私法主体类型的框架下,不能仅仅在传统的意思自治原则和合同法领
6、域内,来解决消费者保护问题,因此需要创设新型的私法主体以及相应的法律规范。是否能够在自由意志理论之外提出充分的理论依据来完成正当性证明,就是制约私法主体范围扩张的第二个重要因素。是否要将某种对象确立为私法主体,要看该对象成为主体以后是否能与诸多法律规则相和谐,如果无法形成逻辑上的融贯与规则体系上的和谐,反而造成体系的紊乱,就说明不适宜将该种对象确立为主体。所以,要确立某一种新型私法主体,也要证明此等私法主体范围之扩张可以确保既有法律体系的逻辑顺畅(而不会造成不合逻辑或体系紊乱)和运作正常,这种证明可以简称为“可行性证明”。完成了这种证明,才能证成“私法主体范
7、围扩张的变革可以去做”。比如,在我国民法关于死者能否成为新型私法(权利)主体的争议中,持“近亲属权利保护说”的学者就在假设死者成为主体的前提下,从权利能力的意义与范围、死者权利的监护制度、维权机制、损害赔偿以及继承法的相关制度等方面,系统分析了确立死者为主体以后会在私法原理和规则上造成的诸多抵触和混乱,有力地证成了死者不宜成为私法主体的观点。10由此可见,是否能够完成拟创设的新型主体制度的可行性证明,就是制约私法主体范围扩张的第三个重要因素。三、动物主体论违背私法主体制度的伦理学依据由于康德和黑格尔的理论以及在其熏陶下的私法主体制度确立了“具备实践理性者才能
8、承担义务,才能成为合格的主体”的原理,据此,某一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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