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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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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俄刑法学关于社会危害性理论的论争的论文关键词:苏俄刑法学社会危害性犯罪本质特征内容提要:社会危害性理论在苏俄刑法学一直占据中心地位。社会危害性被认为是犯罪的本质属性,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实质标准,在立法中,它一直作为犯罪实质概念的组成部分,并以此为基础创建了俄罗斯独特的刑法制度。在漫长的理论发展过程中,学者们在社会危害性的理论地位、社会危害性的构成要素及其判定方式上产生了激烈的论争,这无疑深化了对社会危害性理论的研究。在今天,这一理论的统治地位仍未动摇。苏俄⑴刑法学社会危害性的概念得以形成主要源于1919年12月12日《苏俄刑法指导原则》的颁行⑵,在
2、随后的立法文件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特征得到进一步的确立。⑶在苏维埃初期,社会危害性被认为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它表明了刑法的阶级性质和犯罪的阶级本质,即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行为。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下,法律虚无主义使得犯罪的实质定义大行其道,在苏维埃的刑法教科书中,社会危害性一度被作为犯罪的唯一属性进行论述。直到二十世纪中期,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学者们对犯罪的概念重新进行了深入的研究。1943年h.д.杜尔曼诺夫(дyрманов)才第一次将犯罪实质概念的基本特征表述为:社会危害性、违法性、罪过、应受惩罚和不道德性。⑷此后,随着社会形势的变更,社
3、会危害性的内涵逐渐发生了变化,同时,学者们对犯罪的其他特征也给予了更多的关注。1958年《苏维埃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纲要》正式将刑事违法性作为犯罪概念基本特征加以规定,围绕着社会危害性这一概念展开的论争也变得激烈起来。.苏联解体后,新的宪法明确规定指导思想多元化,学者们对社会危害性理论的批判骤然加剧,而传统理论的捍卫者对此进行了有力的回应,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危害性作为一个政治属性是否应该继续成为犯罪概念的一部分;2.社会危害性是否包含主观要素;3.社会危害性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如何进行物质化判定。这场论争至今仍未平息,旧
4、派的学者们对新派的很多观点进行了借鉴和吸收,对原有的理论体系进行了完善,就目前的态势而言,社会危害性理论在俄罗斯刑法理论中仍然占据核心地位。一、社会危害性理论地位的论争 1.社会危害性在犯罪概念中的地位 “社会危害性”是否应该继续作为犯罪概念的组成部分,是苏俄刑法学争论得十分激烈的一个问题。传统的苏维埃刑法理论认为,犯罪首先是一种社会现象,犯罪带来的物质或者非物质性损害都是现实的,这种损害是通过对具体的社会关系进行侵害来实现的,社会关系的改变作为犯罪后果客观地表现了犯罪的危害性,因此,社会危害性就是指犯罪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造成了损害或
5、者制造了这种致害的可能性,这就是犯罪的实质。社会危害性的内涵集中体现在苏维埃时期的几部刑法典中,立法者将刑法的任务确定为保护国家的利益和法秩序,以及公民的个人、财产和其他权利,任何侵犯它们的行为都是“危害社会的”,这一时期的刑法理论也像以前一样将犯罪视为“在社会关系中个人反对国家的斗争”。м.п.卡尔布什(kаpпyшин)和b.h.库尔梁斯基(kypляндckий)的观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由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罪过地实施的,对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进行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侵害。”作者进一步解释,犯罪是可以被定义为一种社会危害行为,但社
6、会危害行为(客观危害)可以由非犯罪人或者未成年人实施。而“侵害”这一术语更强调了主观与客观的社会危害性。⑸ 随着犯罪论中法益说⑹的崛起,部分学者主张以“法益”取代“社会危害性”,他们对“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这一概念进行了批判,认为这一概念过于抽象,并且社会危害性作为一种社会评价在法律概念中出现是极不合适的,犯罪应当是对刑法所保护利益的侵害,它只有“法益侵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两个属性。俄罗斯1996年新刑法典的草案说明中也提出废除社会危害性的概念,理由是,社会危害性作为一种政治化的产物,具有阶级宣言的意味,而现在的国家是民主共和政体,应当恢复法制的实
7、质面貌,对行为进行正确的要件描述来摆脱对行为进行的社会评价,以损害行为代替社会危害行为的表述。⑺ 在苏维埃初期,有学者主张将“社会危害性”表述为“阶级危害性”,这遭到了以a.a.皮昂特科夫斯基(пиoнkobckий)教授为代表的学者们严厉地批评,因为“将所有实施犯罪的人都视为阶级敌人显然是不正确的”,在60年代末,当时的学者们已经认为,在整体上犯罪不再是阶级斗争的形式了。⑻在70年代之后,苏维埃时期的很多学者都对犯罪客体(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概念进行了反思,主张“社会危害性”本身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学界的主流观点已经开始倾向于将社会危害性视为“对刑
8、法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害或者制造了致害的威胁”,在80年代国家改革时期,“社会危害性”概念的阶级色彩早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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