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俄刑法学关于社会危害性理论的论争论文

苏俄刑法学关于社会危害性理论的论争论文

ID:10746358

大小:71.50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8-07-08

苏俄刑法学关于社会危害性理论的论争论文_第1页
苏俄刑法学关于社会危害性理论的论争论文_第2页
苏俄刑法学关于社会危害性理论的论争论文_第3页
苏俄刑法学关于社会危害性理论的论争论文_第4页
苏俄刑法学关于社会危害性理论的论争论文_第5页
资源描述:

《苏俄刑法学关于社会危害性理论的论争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苏俄刑法学关于社会危害性理论的论争论文.freel.H.科瓦列夫(KOBалeв)的观点,对行为违法性的确认就是国家对相应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官方认可。因此,把行为解释为应受处罚的是国家政权的一个政治举动,由此刑事违法性取决于社会危害性,是一种刑法的禁止性,间接与应受惩罚性相关。⒁这种观点在当时为多数学者所赞同。与上述观点略有不同,库兹涅佐娃教授在对犯罪的属性进行顺序排列时指出,刑事违法性就在于相应的刑事法律规范(以对犯罪人施加刑罚为威胁)对犯罪的禁止。因此刑事违法性不仅同社会危害性相联系,而且同应受惩罚性相联系。刑事违法性是作为社会危害性与罪过性的派生属性而存在的(即

2、只有危害社会和过错实施的行为才是犯罪),是“犯罪的规范评价特征”。这一观点也得到了部分俄罗斯学者的支持,“社会危害性在犯罪学与刑法学中对于评价犯罪实质性具有最基础与最重要的意义,其他任何特征,无论怎样描述其实质都在于它具有社会危害性而导致行为构成犯罪。”⒂还有相当一部分学者持相反观点,如B.M.科卡恩(Korан)认为,违法性是行为被刑法所禁止,它包含了社会危害性。如果将违法性与犯罪的其他特征(社会危害性、应受惩罚性)抽象出来,那么它就具有这样一个单纯的形式:它被认为是法律对某种行为的禁止性——这其中包含了国家在刑法学中的立场。⒃在改革后的俄罗斯,由于法制国家理念的

3、倡导,这种观点被部分学者所接受。A.B.纳乌莫夫(HayMOB)教授在自己的著作中这样写道:“苏维埃刑事法律在犯罪定义中对实体要件和形式要件之间关系的认定所持的传统态度必须予以改变。将实体要件的社会危害性解释为基础,而作为形式要件.的刑事违法性被宣布是从前者派生出来的,这种通常的解释必须被抛弃。显然,在一个法制国家违法性要件应该占据第一位。”⒄第三种观点则认为,“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不同,它不是法律的而是社会的概念。从社会体系的功能性关系视角来看,它反映了犯罪的社会本质。”“它们是一个模型的两个方面,作为社会政治的和形式合法的犯罪的本质部分,在存在社会危害性而缺乏

4、刑事违法性的情况下排除犯罪。在存在刑事违法性而欠缺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同样排除将某种行为认为是犯罪的可能性。社会危害性是任何一种犯罪社会属性的物质特征,而违法性是这种属性的法律表现。二者之间的关系可以视为行为的法规范与它的物质性社会政治内容之间的关系。”⒅过分地夸大违法性特征的作用显然是不合适的,“二者是辨证的统一,没有轻重之别。一个行为只有具有足够的社会危害性,才会被立法者所关注,进而成为刑法打击的对象;同样,一个被刑法所规定的行为才是真正的犯罪。换句话说,只有刑法才赋予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侵害的不仅仅是社会最重要的价值,同时还破坏了法律制度。”

5、⒆可以说,违法性特征作为一种法治国理念的刑法表现正在逐渐受到学者们的关注和认同,在俄罗斯,一个不争的事实就是,这一特征逐渐在犯罪的概念中占据了重要的位置,甚至有很多学者主张,犯罪只有两个基本特征:社会危害性与违法性,罪过是社会危害性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应受刑罚性只不过是一个派生性的特征。3.应受刑罚(惩罚)性是否应该继续存在在应受刑罚惩罚性是否应该成为犯罪的基本属性这一问题上,学者们形成了完全对立的两种态度。持否定观点的学者认为,应受惩罚性与犯罪的认定没有任何关系,并不是任何一种犯罪都会必然地引起刑罚,刑法中规定了很多免除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情节,故而应受惩罚性不是犯罪的

6、基本属性。“如果认为应受惩罚性是犯罪的一个独立特征,这就意味着犯罪就其属性而言应当是受到惩罚的,国家不需要使用暴力来惩罚犯罪人。”⒇其中,一部分人将应受惩罚性归入到刑事违法性之中,将其视为刑事违法性的一部分,“行为应受刑罚惩罚性不是行为的实质判断内容,它只是刑事违法性的必然结果。”(21)持肯定论的学者们认为,应受惩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犯罪人实施了犯罪,而国家给予犯罪人以惩罚。(22)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不一定会受到刑罚处罚,但是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一定是犯罪。行为是否受到惩罚是需要法院进行具体评判的,如果行为具有免除刑罚事由,法院会因此判定行为人免除刑罚,但不是法院

7、评定该人的行为不是犯罪。应受刑罚处罚是根据刑事法律进行的一种保留现实判处和执行刑罚的威胁,而不是对具体犯罪实际适用刑罚。(23)持否定论的学者们认为,现行刑法第3条第一款规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受刑罚,以及发生的其他法律后果,只能由本法典规定。”,由此可见,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与是否应当受到惩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范畴,后者是前者的法律后果,是刑事违法的必然结果。持肯定论的学者们所依托的论据则是第14条“犯罪的概念”。在这里,更多的论者仍然强调了应受惩罚性与适用刑罚之间的区别。刑事违法性强调的是一种行为经由法律规定而成为犯罪,应受刑罚惩罚强调的则是这种行为必须受到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