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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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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如何解决内地与香港管辖权冲突的论文摘要:内地与香港法院管辖权冲突问题一直存在于司法实践中,在“一国两制”的基本原则之下,我国内地法院在处理涉港案件的管辖权冲突问题时,是否可以采用“一事不再理原则”?以及是否可以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采用或不采用这些原则的理论基础及法律依据何在?本文从理论和司法实践的角度围绕上述问题论述如何解决内地与香港管辖权冲突。关键字:管辖权冲突,区际法律冲突,一国两制,一事不再理,不方便法院 香港回归后,依照“一国两制”原则,内地与香港属同一主权之下,但是香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
2、《基本法》)享有独立行政权、司法权和终审权,内地与香港实施不同的法律制度和社会制度。因此,香港与内地的民商事法律冲突不可避免,包括管辖权冲突、法律适用冲突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冲突。其中,关于法律适用,一般适用法院地的冲突法,因此法院的确定将决定最终适用的实体法。另外,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以做出判决的法院有合法管辖权为前提的。可见,管辖权的确定可以影响到法律适用、可以影响到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进而影响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因此,解决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的关键在于如何协调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管辖权冲突。 一,内地与香港管辖权冲突的现状
3、自从香港、澳门回归后,中国出现了“一国,两制,三种法系,四个法域”的局面。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同属一个主权之下,但分别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社会主义法系、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共存,香港、澳门、台湾都有各自的立法权和终审权,所以又形成了四个法域的局面。.2004年1月1日,《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生效实行,标志着中国创制了一种在shopping)的现象出现,就会造成谁先起诉谁就得到更有利判决的结果,这显然不利于国际民商事法律案件的公正解决。因此大多数国家都将
4、“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于国内案件,而对于涉外案件,一般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例如,日本《民事诉讼法》231条“就现已诉讼中的事件,当事人不得再提起诉讼。”的关于禁止平行诉讼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涉外案件。笔者认为,不同国家之间的平行诉讼实际上就是不同法域之间的平行诉讼,因此一国之内的不同法域之间出现平行诉讼,若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则也会造成当事人诉讼赛跑现象。所以,解决区际平行诉讼,也不宜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内地与香港属不同法域,两种法律制度并存,内地与香港的管辖权规定不同且实体法相异,仍然有出现不同判决而造成当事人选择法院的可能
5、,故在涉港案件中,不宜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三,“不方便法院原则”在处理内地与香港管辖权冲突中的运用 考虑到内地与香港属同一主权国家,内地与香港的管辖权冲突不涉及国家主权之间的冲突,因此,相比较于国际平行诉讼而言,区际平行诉讼的冲突更易于协调。另外,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可以借鉴国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因为巴图鲁斯“法则区别说”本身最早是为解决城邦之间的法律冲突(区际法律冲突,非国际法律冲突)而产生的,而后才发展到处理国际法律冲突的方法。另外,美国并没有独立的国际私法,实际上美国处理国际法律冲突的规则和方法来源于处理州际法律冲突的规则和方
6、法。因此,在处理我国区际管辖权冲突时,可以借鉴处理国际管辖权冲突的方法。比如“不方便法院原则”等法院自我限制理论,即在比较衡量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基础上,由法官依自由裁量权裁定将案件交由内地法院或香港法院审理。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英美法系国家逐渐确立的一项原则。美国的“海湾石油公司诉吉尔伯特案”确立了不方便法院原则,该案处理的是州与州之间区际管辖权冲突,而现在不方便法院原则已经发展成为解决联邦管辖权冲突和联邦与外国之间国际管辖权冲突的原则。并且《美国法典》()第18章第1404(a)条规定:“当事人及证人的方便,从公正的利益出发,地区法
7、院可以将民事诉讼移送任何其它可以提起诉讼的地区法院或分庭。”至此,美国确定的联邦法院的移送机制,使不方便法院原则得以成文化。 在英国,不方便法院原则起源于苏格兰,英格兰法院一直不适用该原则,但直到20世纪70年代后法院才开始逐渐倾向于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英国被认为是一个权力下放的单一制国家,英格兰和苏格兰是不同法域,各法域之间管辖权冲突的解决也依赖于不方便法院原则。从1884年威廉姆斯诉东西铁路公司案中可以得以佐证,该案交通事故发生于英格兰,原告(受害者及其家属)是苏格兰居民,在苏格兰起诉,被告以不方便法院原则提出抗辩,苏格兰法院认为本案
8、事故发生在英格兰、证人在英格兰、且本案法律关系准据法是英格兰法,所以本案合适的法院是英格兰法院。除此以外,1927年罗福德诉罗福德的财产托管人案中苏格兰法院也是依据不方便法院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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