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内地和香港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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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内地和香港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和协【摘要】香港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渠道,随着内地与香港之间经济的交往的发展,涉港民商事案件不可避免地大量出现。内地与香港民商事管辖权冲突是指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对具有同时涉及两地因素的民商事案件在确定管辖时发生的冲突。冲突的根源在于内地与香港现在尚没有达成统一的管辖权规则,而两地关于民商事管辖权的立法又存在较大的差异,这样不仅带来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当事人负担加重、裁判结果不确定性等负面效应,而且也造成了两地判决难以互相承认和执行。【关键词】内地;香港;管辖权冲突;重复诉讼;对抗诉讼;管辖裁量权内地与香港CE

2、PA的签订,建立了内地与香港合作的新机制。随着经贸合作的日益紧密和合作层次的不断提高,两地如何进一步加强民商事司法协作、拓展民商事司法协作的新局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近年来,虽然经过双方的共同努力,签订了一系列民商事司法协作的法律文件,但是,民商事案件司法协作中的两大核心问题:管辖权冲突和两地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其中,管辖权冲突更是急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因为管辖权冲突问题得不到解决,两地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便不能实现。司法实践中,由于两地法院关于民商事管辖权的立法差异较大,涉港案件“一案两诉"、平行诉

3、讼普遍存在。这样给各方产生许多问题:首先,两地可能产生矛盾的判决,不利于当事人的保护和区际民商事关系的稳定;另外,这种“一案两诉”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加大当事人的成本,不利于社会效率;最后,内地与香港作出的不同的判决,很难想象能够得到对方的承认与执行。综上所述,对内地与香港民商事案件管辖权问题的研究,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区际司法协作机制,解决涉港案件重复诉讼问题,为两地更紧密的经贸合作保驾护航。一、我国大陆关于涉港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一)级别管辖在级别管辖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为应对入世及我国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所带来的挑战,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

4、九条的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涉外、涉港案件的管辖作了重大的调整,将以往分散由各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管辖的涉外、涉港案件集中由少数审判力量较强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1、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3、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4、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5、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对涉港民商事案件的集中管辖既能保证案件审理的质量又较为明确地

5、向当事人指明了管辖法院。(二)地域管辖在地域管辖方面,内地对涉港案件管辖权的规定可分为一般管辖、特别管辖、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1•普通地域管辖。中国同大多数国家一样,以被告住所或居所所在地为标志确立民商事管辖权,也即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只要涉港案件中被告在内地由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内地法院就享有管辖权。同样,只要涉港案件中被告代表机构住所在内地,内地法院就有管辖权。此外,有关涉港的身份关系的诉讼中,如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内地,被告不在内地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主要包括对物权争议的管辖、对侵权行为

6、的管辖、对合同之债的管辖、对继承诉讼的管辖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至33条对特殊地域管辖作了详细的规定。此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对在中国大陆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合同或财产权益的纠纷的诉讼,规定我国法院可通过多种连接因素行使管辖权。如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被告在大陆由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代表机构所在地。尤为典型的是有关香港在内地投资的“三来一补”企业的商事纠纷案件,由于“三来一补”企业不具备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故一般以其投资外方为共同诉讼当时人。内地对“三来一补”企业的港商行使司法管辖权则主

7、要依据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等连接因素。3•协议管辖。内地《民事诉讼法》第244条允许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该种选择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此外,内地《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如被告对内地法院管辖不提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则视为内地法院有管辖权。200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律政司签订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这项安排的适用范围只限于源自商业合约的纷争作出金钱上的判决,而且当事人双方必须在自由订立合约的基础上,书面同意和协定内地或

8、香港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去审理有关纷争。4•专属管辖。对以下几类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的法院管辖:(1)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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