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罚金刑之适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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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罚金刑之适用的论文关键词:罚金刑并科制执行难改善措施内容提要: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已由复仇时代、威吓时代、博爱时代的微不足道,到今天科学时代的地位显赫,并且被广泛的适用。据统计,在西方各国,罚金刑的适用率已经高达宣告刑的60%以上,进入二十世纪以来,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不断上升,甚至大有取代自由刑而居于刑法体系中心地位的趋势。在罚金刑在国际上适用一片大好的同时,我国的罚金刑适用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呈现怎样的态势,罚金刑在我国是否能适用,怎样适用才能发挥其最佳功效?本文对此予以探讨。认清事物的基本概念是思维的起点,对罚金刑的概

2、念、特征和立法模式的认识,是对我国罚金刑适用问题研究的基础。  一、罚金刑的基础概念  (一)罚金刑的概念及特征  罚金刑,简称罚金,是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其具有以下特征:  1、剥夺的是犯罪人的金钱,并且是犯罪人合法所有的金钱。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2、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罚金刑是一种重要的刑罚方法,依据国家权力机关的分工,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依照

3、罪刑法定的原则,法院判处罚金刑也只能依法判决,包括适用的对象和判处的幅度均应符合法律的规定。.  3.罚金是由犯罪人向国家缴纳的金钱。这说明义务主体是犯罪人,接收主体是国家。向国家缴纳罚金是国家对犯罪人的否定性评价,充分表明罚金是国家对犯罪人财产权益剥夺的根本性质。同时也是犯罪人将功赎罪,对犯罪人本身产生的个别威慑和对社会成员产生的一般威慑。  (二)我国罚金刑的立法模式  罚金刑的立法模式,又称罚金刑的运用形式,是指刑法条文中对量刑时适用罚金刑形式的规定,主要是罚金刑的单科、选科与并科等问题。根据1997年刑法,我国罚金刑有其特殊的立

4、法模式。  1、我国罚金刑的适用模式  (1)单科罚金  我国刑法规定的单科适用罚金刑,均是对单位犯罪适用,没有一处是对自然人犯罪适用的。有鉴于此,我国2000年11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四条作了如下规定:“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1)偶犯或者初犯;(2)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3)犯罪是不满十八周岁的;(4)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5)被胁迫参加犯罪的;(6)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7)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此规定对于罚金刑的单科适

5、用是一大进步,但仍对单处罚金的条件作了严格限制。  (2)选科罚金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选科罚金,主要是短期自由刑与罚金刑的选科,但适用选科罚金刑的条文仅有9条,数量极为有限,且主要集中在刑法分则第五章、第六章,此类条文规定的法定刑都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3)并科罚金  我国刑法规定的并科适用罚金刑,适用范围广,所占比例大。根据可以判处罚金还是应当判处罚金,我国刑法将并科罚金刑分为两种方式,得并科和必并科。第一,得并科罚金。我国刑法中仅有第325条采用的是得并科罚金制,该条文规定:“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

6、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必并科罚金。我国刑法规定并科罚金刑的条文中,绝大部分是必并科罚金刑。  (4)复合罚金  我国刑法中的复合罚金,一般是指对某种犯罪在规定自由刑的同时,还规定并处或单处罚金。如我国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罚金刑立法统计分析  有学者统计,我国1997年刑法及其修正案中规定罚金刑的罪名共有169个,单纯采用并科罚金的有87个罪名,占总量的51.5%,既可以并科也可以

7、选科的有32个罪名,占总量的18.9%,一般情节既可以并科又可以选科而加重情节均为并科的有41个罪名,占总量的24.3%,选科罚金的仅有9个罪名,占5.4%.而所有并科和可以并科的罪名中,只有第325条所规定的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为得并制,其余皆为必并制。可见,1997年刑法中罚金刑与其他刑种的组合方式是以并科(必并制)为主,选科为辅的原则的。  二、罚金刑在我国适用的可能性 罚金刑作为刑罚体体系中的刑种之一,自然具有其独特的魅力。无论在哪个国度适用,都需要把罚金刑的优点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优点主要是与其它刑种的比较过程中显现

8、出来的,特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与生命刑和自由刑相比较,罚金刑具有可恢复性。因为生命刑的判决一旦发生错误,受刑人在被执行后,将发生难以挽回的损失,因为人的生命具有不可挽回性。而自由刑的判决发生错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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