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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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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财产犯罪中罚金刑的适用罚金是法院判处罪犯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剥夺罪犯财产利益的刑罚。罚金作为一种刑罚手段具有深远的历史,自原始社会就存在,一度与赔偿制度混同。公元前18世纪的《汉谟拉比法典》最早使用了“罚金”一词,这也是罚金成文立法的最早见证。资本主义初期的一些刑法典,如1810年《法国刑法典》也规定了罚金刑,但由于它被认为不能起到惩戒和威吓作用,因此没有被作为主要手段使用。二十世纪以来,随着刑罚轻缓化的观点得到认同及自由刑弊端的日益显现,罚金刑因具有特殊的优势,在各国的刑罚体系中所占据的地位越来越高,甚至有取代短期自
2、由刑的趋势。一、罚金刑制度存在的现实性及价值取向(一)罚金刑适用的独特优势首先,罚金刑的适用,具有直接收益性,当选择了单处或者选处罚金刑时,犯罪人将不被收监,不予关押,可以节省狱政开支,减少国家惩罚犯罪的经费投入,其次,罚金刑的适用,可以有效抑制短期自由刑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如犯罪人在狱中交流学习犯罪经验;再次,罚金刑的适用,对犯罪分子從经济上加以制裁,有利于遏制贪利性犯罪人再次犯罪,从而起到一般预防或特殊预防的作用;最后,在发生误判情况下,相比生命刑和自由刑,罚金刑的适用,可以更有效的减少冤假错案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如有误判结果需要
3、纠正,可向受刑人返还罚金,并可赔偿其利息损失,具有误判易纠性。然而,罚金刑也存在不足之处,例如:适用罚金刑具有相对不平等性,对于经济条件富裕的犯罪人和生活贫困的犯罪人适用同样的罚金刑,惩罚效果会大不相同,或者会出现以钱赎罪的情形等等。但权衡罚金刑适用的利弊,总是利大于弊。在我国,罚金刑作为刑种的一种,虽然得到不断完善,但在许多方面仍存在着问题,致使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需要我们更多的关注,以期罚金刑有更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二)罚金刑的价值取向据马克思关于犯罪本质的分析,犯罪是指孤立的个人侵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而
4、刑罚则是国家为维护其基本生存条件,对破坏统治秩序的个体给予的剥夺或限制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从报应理论来阐述罚金刑,即:基于对象(罪犯)的不法行为造成社会权利分配的实际不平等状况,并针对经济罪犯和财产罪犯出于贪利图财的思想而进行犯罪的特点,由国家对其判处罚金的刑罚;从经济上加以制裁,使受刑对象将其拥有的合法利益交出用来抵销因其行为所带来的损害,尽量恢复合法状态。犯罪和刑罚性质的一致,更好的体现了报应性和预防性的统一,正是对自由刑弊端的弥补,同时也是罚当其罪的体现。此外,运用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可以得出结论,预估的行为结果
5、大于实施行为所支付的代价,既收益大于成本,是决定人社会行为选择的根本因素。所以,遏制犯罪的最好途径,即:行为成本等于或略大于预期利益,同质的贪利性犯罪与等价的经济性剥夺能更好的使人们在权衡利弊后做出合法性的行为选择。因此,罚当其罪以实现正义与追求社会秩序的效益是构筑罚金刑价值基础的两大支柱。二、我国罚金刑的适用(一)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我国罚金刑主要适用于贪利性犯罪,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不论罪责轻重,对贪利性的犯罪一般都有罚金。贪利性犯罪,是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的犯罪,分为三类:一是直接侵害财产权的贪利性犯罪,二是直接侵害各种社会秩序
6、的贪利性犯罪,三是直接侵害人身权利的贪利性犯罪。罚金刑通过对犯罪者一定程度上经济性的剥夺以达到遏制犯罪的目的,但是对于不同类型的贪利性犯罪其作用有所不同。所谈论的罚金刑的特殊作用主要在直接侵害财产的贪利性犯罪上有所体现。对于破坏社会秩序和侵害人身权利的贪利性犯罪,因为其特有的犯罪客体,对其判处罚金不会起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还可能造成执行困难的局面。同时,受刑罚轻缓化思想的影响,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有扩大的趋势。除了贪利性犯罪外,对于一些过失犯罪,轻微故意犯罪,罚金刑的适用有利于罪犯改过自新,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二)适用罚金刑的
7、方式根据刑法总则、分则的有关规定,罚金刑的适用可以分为唯一的法定刑独立适用(单处),还可以作为并处的法定刑附加适用(并处),作为选处的法定刑可独立适用也可附加适用(选处)三种方式。单处,指对某类犯罪除了判处罚金刑外,不能适用其他刑罚。在我国现今的刑法中,此类只见于有关单位犯罪的规定中。并处,指法律规定对某些犯罪判处主刑时,必须同时附加适用罚金刑。如,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选处,包含三种情况:将罚金规定为可独立适用的选择性刑罚,应附加适用的选择性刑罚,可选择作为独立适用的选择性刑罚或附加适用的刑罚。三、财产犯罪中适用罚
8、金刑存在的问题近年来,随着罚金刑适用范围的扩大,问题也不断凸显。滞后的法律观念,传统的“金作赎刑”只作为特权阶层的权利;罚金刑被认为以罪代刑,以钱赎罪,是对贫苦大众的不平等。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罚金刑的适用受到制约。此外,我国在立法,司法与执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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