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新桂系政权的民族同化政策

浅论新桂系政权的民族同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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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新桂系政权的民族同化政策  论文关键词:新桂系政权;民族同化政策  论文摘要:新桂系政权在民族区域治理上。实施改土归流,编组乡村甲,彻底改革少数民族地区的基层行政体系;在民族教育上,实施“特种教育”,大力推进少数民族基础教育;在民族风俗习惯上,实施“风俗改良”。强制少数民族移风易俗;在民族宗教信仰上,破除“迷信”,强迫少数民族放弃民族宗教信仰。这些政策的根本目的是实施民族同化、消弭阶级斗争,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  民族政策是协调民族关系、调控民族发展方面采取的措施、规定等的总和。它具有重要的社会功用,不仅能够促进

2、民族自身的经济社会发展,而且可以协调多民族之间的复杂关系,实现多民族国家或地区的有效治理,因此统治者在政权建设的过程中都很重视制定切合实际的民族政策。民国时期统治广西的新桂系政权也不例外,制定和实施了不少民族政策。虽然历来多有学者对此进行探讨,但多从历史学本位出发来看问题,或失之于简略,或总结得不到位,深有继续加以跨学科探讨的必要。本文从梳理一手资料出发,参以现有的民族理论体系,力争对新桂系政权的民族同化政策有个比较全面的认识。不当甚或谬误之处,尚请方家赐正。    一、改土归流。编组乡村甲,改革少数民族地区基层行政体系    自元代实行土司制度以来

3、,“不法”土官一直是广西地方政府比较头痛的事情之一。虽已历经多次改土归流,但到新桂系统治时仍还有一定残余。从1928年起,新桂系政权开始致力于解决这一问题。时任省政府主席的黄旭初曾拟具改流的具体方案,提交到第四十六次的省务会议讨论通过。然后,即发布政令,责令土司残留区彻底完成改流。关于改流方案,民国《同正县志》曰:“省政府将左右江所有土属改为流官,有一属可成一县者,有两属三属以至四属合成一县者。”具体来说,改流类型可分三种:一是直接由土司区改流为县级行政单位,如忻城土司于1928年改土归流,置忻城县;万承土州于1929年改土归流,置万承县。二是土司区

4、归并到已有县级行政单位,如江州土州于1927年改土归流,并入崇善县;罗阳土县“全属无他属可并,乃归同正县治理,而弹压故以取消”。三是几处土司区合并成新的县级行政单位,如雷平县即系1928年由下雷土州、太平土州和安平土州合并而成;上金县则是由上龙土巡检司和金龙峒合并而成。  在镇压桂北瑶民起义后,新桂系认识到必须彻底改革少数民族地区基层行政体系,而最为有效的方法就是编组乡村甲。1933年4月,新桂系政权出台了《广西各县苗瑶民户编制通则》(以下简称《编制通则》),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对少数民族进行编管。这一法令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教育等方面内容,是新桂系政

5、权统治少数民族地区的根本大法。从该法令所规定的编组方法来看,其中隐含的一个逻辑就是“苗瑶民族落后”,当他们的户、甲、村数不及五时,本族人就只能成为副职,而不是以人数多寡或通过选举产生正职。为对苗瑶等少数民族进行严密的控制,新桂系又规定:“苗瑶民户之正副甲长及村长,由区公所或县政府委派,呈报省政府备案。”这样一来,苗瑶地区如有风吹草动,就再也瞒不过统治者的眼睛了。  在新桂系政权的倡导和压制下,广西省内有苗、瑶等少数民族的地方纷纷行动起来,先是对苗瑶民众的生活状况进行调查,而后根据实际情况编组乡村甲。平南县的瑶族被编为3个乡,西隆县将苗瑶地区分为乌梅、

6、苗冲2个乡。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又出现了苗瑶之外的少数民族的编组问题,如镇边县除壮瑶苗外,还有倮倮之类的少数民族,新桂系的态度是参照《编制通则》比附办理。在桂东北地区开展比较早的全县对泗溪源等处的瑶民实行“编户口,立学校”永福县组建了崇德、德化、理约3个瑶族乡,百寿县的瑶族约30余户,后改编为保安、西河等乡㈣,龙胜县的龙脊壮族聚居区被分为13甲。  实践证明,新桂系政权的改土归流和编组乡村甲起了较大的历史作用。原来被国家政权边缘化的基层民族聚居区,终于有了可以表达本民族意愿的途径。在少数民族地区纳入到国家统治的范围以后,新桂系政权所制定实施的经济文化

7、发展以及救济政策就会有所表现,民众们也就有机会获得一些实实在在的好处。外部信息的输入对改变少数民族地区封闭落后的面貌也有一定的改善作用。档案  三、推行“风俗改良”,强制少数民族移风易俗    风俗习惯是一个民族最为外显的特征之一,其他族体往往首先根据其独特的风俗习惯来判断其民族属性,因此一个政权的风俗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它在民族问题上的态度。新桂系政权把广西境内的少数民族视作风俗习惯落后的“特种部族”,因此它始终推行“风俗改良”,强制少数民族移风易俗。  早在1931年,新桂系政权就颁布了《广西各县市取缔婚丧生寿及陋俗规则》,对婚嫁、丧祭、生寿、

8、游神、歌圩等风俗习惯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如关于婚嫁即规定:“女子出嫁后须常住夫家,从前不落夫家或逃婚陋习应禁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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